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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5 生效日期: 2002-08-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2?5-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及其他有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凡新购和外地转入的机动车辆,尾气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辆行驶证和牌照。

  三、在机动车辆年检中,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四、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机动车辆的路(抽)检和抽检,对超标排放尾气的机动车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严格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报废车辆,在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凡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必须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无铅油品,市区加油站应在推广使用优质高标号无铅汽油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七、机动车车主或驾驶员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车辆维护和保养,服从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尾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于拒绝和妨碍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者,依法处理。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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