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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6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5]78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切实提高汇缴质量,省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办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 十九 条、第 二十三 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文的规定精神,结合加强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办法。
  一、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企业的财产损失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关系到国家财政的收入。凡是企业财务制度有关企业财产损失的规定和税法规定有相抵触的,一律以税法规定为准,各级国税部门在执行中应严格把关。

  二、企业当期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取得有关部门鉴定后于年度终了后十天内,由企业填报“财产损失审批表”(附表见后),连同财产损失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核实,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层报上级主管国税局批准后予以税前扣除。

  三、审批内容
  (一)坏帐损失。坏帐损失是指企业由于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而发生的损失。
  (二)存货损失。存货损失是指企业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它包括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库存损耗以及失窃被盗、霉变锈蚀、拆零残损、自然淘汰、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库存贬值和削价损失。
  (三)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股本损失,是指向外单位联营企业投资后,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投资款以及接受投资企业清算所得少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损失经国税部门批准后可列入投资损失处理,允许在税前列支。
  (四)固定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毁损报废、失窃被盗、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等。
  企业报批或自行处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应出具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表。处理固定资产其它损失,应出具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损失可在税前列支。

  四、审批权限。
  (一)坏帐损失。企业发生的年累计坏帐损失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要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年累计3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审批。已确认转销的坏帐损失,确认后又收回的,应并入当期收入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自行处理或报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坏帐损失时,须向国税机关提供下列凭据:
  1、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造成的坏帐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死亡成破产以其遗产或者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2、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的坏帐损失,应提供应收帐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批报告(含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二)存货损失。企业全年累计处理财产毛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具体审批权限。
  (三)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股本损失的审批权限可比照本规定第(一)项执行。
  (四)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可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点执行。

  五、本办法从96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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