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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0]22号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2000年的增值虽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布置如下:
  一、凡在2000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不止如下:

  二、2000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2000年3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1日止。从2000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贴有“2000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印制领购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国税流函(99)038号文的精神,本市通过年检的一般纳税人不再加贴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2000-********,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检验年度填写为2000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1年5月31日。

  四、2000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1、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民政福利企业要进行认真的年检,其中重点审核的面应达到福利企业退税户数的30%,具体审核企业按照各分局的退税金额从大到小按顺序逐户选取。
  对重点审核的民政福利企业,按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年检外,还应根据市局对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对这部分企业年检情况单独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2、从事销售或外购农业产品的业务。对这些企业应着重对其抵扣凭证的取得、保存、抵扣税额的计算,以及销售货物的凭证、适用税率的检查。
  3、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满一年的新半企业。对这些企业应着重对其销售额、税负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保管、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分居要对上述重点检查的企业严格审查,对有疑问的企业可暂不通过年检,待查清问题或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各单位应将年检开始和结束时两个时点(即每年2月28日(或29日)和5月31日)上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分别在3月6日和6月5日前以盘片形式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六、2000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年检工作及时进行总结,于2000年7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税政一处。

  七、《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表》、及年检收费款项的报送、年检资料报送,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文、沪国税流[1997]14号文、沪国税流便发[1996]1号文、沪国税流[1998]40号文和沪国税流[1999]3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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