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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9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3 生效日期: 1999-12-13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的管理和调控,正确反映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和发放、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一九九九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和控股公司,以及经财税监交机关确认的工资增长办法的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属本通知工资清算范围。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1.1999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九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1999]1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其它政策为依据。
  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1999年实现税利时可适当调整。
  (1)由于进行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原因,而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2)企业在当年税收财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各类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按照财务会计等法规调整税利。
  (3)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处理本市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办发[1997]54号)规定,按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沪财企一[1997]157号通知精神,本年度处理库存产成品积压造成的损失摊销超过1998年损失的差额,在计算实现利税时,可予确认;不足或等于上年摊销部分,不得调整实现税利。
  按上述内容调整计算税利时,均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财税监交机关会同原方案审批部门联合确认。
  2.人均新增工资的清算办法
  (1)实行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和成本列支的总额度,不得突破总公司当年经批准的清算数。如有突破的,其突破部分的工资总额要相应调整当年课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下年度核定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工资方案时,在人均工资基数内予以扣除。
  (2)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人均工资的增减,应以企业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为原则。企业效益增长的,其人均工资在不超过效益增幅的前提下允许列支成本;效益下降的,人均工资也随之下浮,但下降幅度控制在20%以内。上年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今年实行分户挂钩办法,由于特殊原因而人均税利下降但仍盈利的企业,可暂不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3)亏损企业本年度亏损额比上年度亏损额减少的,可在减亏额的50%以内增加工资,增长幅度应严格控制在3%以内。
  3.企业当年应交税金的欠交额,应在当年实现税利之内予以剔除计算。

  三、有关工资计算公式
  1.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总额基数×(1+人均实现净增长率×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
  其中:
  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率=(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人均出口创汇增(减)率=(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当年毛实现税利总额/当年职工平均人数)-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人均实现税利核定基数×[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人均工资基数×核定比例)]
  4.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基数×税利挂钩比例×公式A
  5.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人均工资基数×创汇挂钩比例×公式B
  6.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总额×(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经批准在中心下岗人员平均人数)+在中心下岗人员人均补贴金额×在中心下岗人员平均人数。
  其中:(1)在中心下岗人员平均人数是指一头挂钩集团公司经市批准在中心的年平均下岗人员人数。(2)在中心下岗人员平均补贴金额=(244+91)×6个月+(318+91)×6个月=4464元。

  四、清算要求
  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进行清算工作,做到真实可靠。未按规定和批准的内容,不得作为清算依据。

  五、清算步骤
  属于1999年工资清算范围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0年1月底之前结束;审核批准单位的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0年2月底之前结束。
  1.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清算步骤: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于2000年1月底前送有关财税分局协调一致后,由市控股(集团)公司在2000年2月底以前将总量调控清算表及汇总表(即表1、表2、表3、表4),一式五份分别送有关委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并留存一份。
  2.不实行工资总量一头调控企业的工资清算
  工作步骤。
  企业在进行工资清算时,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批,报主管财税部门签证后,财税部门留二份,其余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计帐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均应填报“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并于2000年2月底以前送有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

  六、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对超出工资方案的内容,由主管财税机关报市财税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七、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工业、商业、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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