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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 2002-04-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检发[2002]46号

各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近年来,国家采取多项措施,制定多项收费优惠政策,予以鼓励、扶持和帮助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但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国家规定的收费优惠政策并未得到全面落实,损害了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纠正。为此,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通知》(计电[2000]35号)精神,省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对本地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国家规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各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切实保护下岗职工利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此次检查,省局不作统一时间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此次检查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同步进行。重点检查的时限是2000年5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检查的对象是所有与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有关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组织。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优惠扶持政策;(2)违返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3)超范围、超标准收费;(4)采取其它形式变相多收费;(5)肢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6)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7)执行越权文件收费;(8)其它乱收费。

  三、检查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计价检[200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有效收费政策文件等。

  四、各地检查的重点要注重突出抓住本地反映强烈的部门、单位和问题。对查出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反映强烈、造成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切实保护下岗职工的利益。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社会监督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广泛宣传此次检查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注意正确把握和引导检查的工作导向,扩大检查的声势和影响,提高监督检查的透明度和实效性。

  五、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安排部署,确保这次检查的效果。各市检查基本结束后,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并认真做好检查的全面总结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归纳分析,提出改革收费管理体制,完善收费政策,建立监督机制等具体措施,总结报告即要有全面检查情况和典型案件,又要有深层次的分析和对策意见,并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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