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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浦东国际机场配套公路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30 生效日期: 1999-10-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行[1999]第28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
  你局浦综价(99)0954号《关于浦东国际机场配套公路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沪府(1999)42号《关于浦东国际机场配套公路收费问题的批复》,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集团)公司对经过浦东国际机场迎宾大道和机场大道收费口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一、通行费标准(含往返)
  摩托车每辆每次5元;除摩托车外的机动车每辆每次15元。预售票按9.5折优惠。

  二、故障车辆牵引费
  1、高架道路故障车辆每辆每次300元。
  2、地面道路故障车辆每辆每次250元。
  3、对车辆因无水、无电、无油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加倍收费。
  4、对无法牵引的车辆,按解决措施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结算。

  三、代为清洁费
  暂按代为清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结算。

  四、收费范围
  除公共汽车(电)车、扬招中小型出租车(安装顶灯及计价器)空车、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军车和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特殊任务的车辆暂不收费外,对所有经过浦东国际机场迎宾大道和机场大道收费口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

  五、执行日期:1999年10月5日。

  六、请做好收费口的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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