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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3 生效日期: 1999-05-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沪公发[1999]97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和公安部又相继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如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作了明确规定。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切实保障了律师依法进行的执业活动。但是,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中,个别民警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为了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会见的时限和次数不受限制。
  公安机关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开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在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的,即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三、律师要求翻译人员随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聘请翻译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公安机关准许并开具《准许聘请翻译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后,翻译人员方可一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作出不准许决定,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四、律师提出再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重新按相应规定办理。

  五、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者《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还应当查验翻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许翻译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对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备案。

  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随同翻译人员亦同ぉ。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规定的,在场民警应当予以制止,制止不听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之前,本市公安局制定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适用本“通知”。

附件(略ぉ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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