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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工业企业中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03 生效日期: 1987-07-0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我区企业改革逐步深入,当前开始进入了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的深化改革新阶段。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谈到企业改革时指出:“今后的重点应放在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问题上”。“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用签订合同的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集体之间责、权、利关系”。
  这为解决大中型企业活力问题指出了正确的途径,也是完善、落实、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依据。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认真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我区各地在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有力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活力也有所增强,但还很不够完善,有些大中型企业还没有真正活起来,缺乏后劲,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差。多年的实践证明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是当前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的一种比较好的办法,在工业企业中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势在必行。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在现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改革开放,不仅要坚持,而且改革的步伐要加快;加快改革也就是要加快全面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二、承包经营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致力于提高经济效益,并在此基础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后劲,这是搞承包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承包的主要目的,因此,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这一点。
  1、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持续地增长,不断扩大后续财源的同时,不断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为改革和发展创造物质条件;
  2、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把蕴藏的巨大潜力挖掘出来,推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深入发展;
  3、随着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使经营者和职工在承包中获得与他们的劳动和贡献相应的收入;
  4、各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在实行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视自有财力的承受能力进行自费改革,并保证完成应上交自治区的税利。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几种主要形式:
  1、“两保一挂”。“两保”即一“保”上交税利,完不成包干指标的要用自有资金补足;二“保”国家已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一挂”是职工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
  2、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即企业按国家现行税制纳税后,在规定上交利润基数基础上,逐年按规定的递增率向财政上交利润。
  3、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即确定企业上交利润基数,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成或分档分成。
  4、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确定包干基数。有的超收(或减亏)全部留给企业,有的按规定比例分成。
  5、行业投入产出包干。即把行业对国家财政用包的办法,将分配关系确定下来,促使行业多收多得,用于行业发展,国家不再投入,但行业内部的企业,也要实行承包办法。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经营形式,例如:
  1、企业经营责任制。企业实现基数利润,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按利改税办法不变,基期利润一定几年不变;超基数利润,国家和企业比例分成。
  2、资产经营责任制。这是一种以资产评估、招标投标、利益分享为特点的制度。在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的基础上、改变现行的分配办法,实行经营者资产所有者和职工利益分享、风险共担,并在经营中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3、租赁制。租赁经营是一种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行政隶属关系和财政税收渠道,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一种经营方式,它采取招、投标形式,由中标者个人或集体租赁经营。
  4、股份制。企业在国家宏观管理和市场调节下,由各种资金所有者在自愿的前提下集资合股经营;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照章纳税,资产损益自负,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我区近年业实行的目标利润承包和县级经济管理部门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但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对尚未订立合同和实行合同公证的要健全手续。只要符合保证国家财政增收和增强企业后劲的基本指导思想,各地区、积极推行多种多样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总的要求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四、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大中型工业实行承包经营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并着重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1、承包合同的签订。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均应同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一律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法律效力。非经济实体的单位不宜承包合同。
  2、承包合同的内容。承包合同书一般应包括:
  (1)承包期限;
  (2)承包目标;
  (3)承包的责任、权力与义务;
  (4)承包经营收益的分享和承包经营责任者的奖罚的规定等。要改变过去只承包财政上交任务的单一办法,应把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质量、物质消耗、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资产增值、资金使用效果和企业升级等内容纳入承包合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薄弱环节,选定若干个考核指标。
  3、承包基数的核定。确定承包基数和增长比例,应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分户核定。一般以1986年实绩为基数,或承包前三年平均数。一定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持续、稳定的增长,同时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4、防止消费基金膨胀。企业留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资金比例使用,企业超收分成的资金应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工资总额要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奖金发放,要瞻前顾后,以丰补歉,使职工收入逐年稳定增长。
  5、注意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承包经营的期限,应尽可能时间长一些,这样有利于企业克服短期行为。
  6、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若国家政策、法规和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比如税种税率、价格的较大调整和自然灾害等),致使承包双方难以履行合同义务时,经协商一致可相应调整合同指标,并经公证机关确认。如果单方违约,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7、实行承包经营要同改革领导体制结合起来。承包经营者可由现任厂长(经理)担任,也可采用招标、招聘的办法来产生。不管哪一种承包形式和何种办法产生的企业经营者,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厂长负责制,明确厂长的中心地位,对企业经营全面负责,同时要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
  8、经营责任者承包经营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法令、遵守合同书的各项规定,履行各项职责,保证企业行为符合社会效益和企业长远发展利益。同时,有权行使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应有的一切自主权。经营责任者的个人收益,可视其承包期间所担风险和所做贡献的大小,按国务院[1986] 103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2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
  凡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均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由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宣布合同书和公证结果,宣读承包经营委托证书。并由经营责任者向大会宣讲治厂方案。

  五、企业承包经营形式的选定和审批权限在现行财政体制、财政包干基数和财政分成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企采取哪种承包经营形式,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经委(财办)、体改委(办)、财政等部门同企业商定,报当地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今年已落实承包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再作变更。由于我区承包经营责任制大都是一年一定的,因此,个别企业也可在原承包的基础上,按照上述精神加以补充完善。但大部分企业则应今年落实明年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订到1990年。对大中型企业要逐个审定;亏损企业尽可能都搞承包。

  六、商业、供销、粮食、交通运输和农、牧、渔企业等均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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