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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8 生效日期: 1997-10-28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7]258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分各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7)44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达到国税总局建复式帐标准的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已建帐的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建帐水平。其中,个体工商户从98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国税总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建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私营企业一律按《两则》要求,建立复式帐,不得搞定期定额征收。对名为集体或国营实为个体或私营、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均应按以上规定分别设置复式帐。对达标又未建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四季度抓紧培训与试点,明年全部按规定建帐。

  二、对达到国税总局建简易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已建帐的应按照省、市国、地税局《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简易帐记帐核算管理办法》及通知精神执行。年内培训到位,明年起实行。对达标未建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行业、分地区及分重点地分期分批实施培训与试点。明年简易帐建帐户数应达到应建简易帐户数的三分之一。

  三、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理建帐,必须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帐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并附报《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培训结业证》(式样另行设计)和身份证复印件由各辖管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个体工商户自行建帐或委托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事宜,均应办理以上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培训结业证》由苏州市国税局统一制作,由各县市国税局签章发放,市区由市局签章发放。

  五、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建帐的个体工商户,违反《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五 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定期定额户应纳税营业额上浮20%(不含)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管即严格按《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体操作执行市国税局苏国税发[1995]339号文件和《私营、个体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及其操作》(试行)的有关规定。

  七、各市国税局均应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的要求,参照市国税局苏国税发[1996]80号文件精神,按照市、镇、村三类划分类别,并根据文件第四条分行业按好、中、差划分三个等级。在类别与等级划分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细化。此项划定工作应于98年一季度完成,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1、《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账申请审批表》
2、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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