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南京市部分受灾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1 生效日期: 1997-10-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苏财税[1997]51号
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上报1996年度受灾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宁财税[1997]378号)收悉。根据税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免征请示中所列3户受灾企业1996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共计18.55万元,请按此批复执行。 受灾企业名单 1.南京酿酒总厂           免征税额9.9万元2.南京金陵化工厂          免征税额4.08万元3.南京电化厂            免征税额18.55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