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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9 生效日期: 1997-08-19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7]203号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发票管理处、税务事务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和“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销货清单”的管理。
   1.“销货清单”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填开的明细单据,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附件。“销货清单”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品种较多,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同时开具“销货清单”(式样附后),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销货清单”应详细填写购货销货双方的单位名称、汇总的专用发票号码、专用发票代码、货物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相一致。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3.“销货清单”一式四联,第一联: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购货方记帐附件;第三联:购货方交税务机关抵扣附件;第四联:销货方记帐附件。由市国税局发票管理处统一印制、发售。各市所需的“销货清单”,实行报印制计划、领购使用。对“销货清单”的使用要严格控制,确需使用的纳税人其购领审批手续同专用发票购领审批手续一致,在“发票购领簿”中另页登记,实行验旧换新。

  二、“证明单”管理的补充规定。
   1.从九七年九月一日起,市区使用的“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由原来的三联(即:征收机关留存、交销货单位、购货单位留存),再增加一联(即:报查联——报市局备查)。
   2.各分局应在每月10目前将上月“证明单”的领用情况填入“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领用存月报表”(式样附后),同时将“证明单”第四联(报查联)附上。

附件:一、苏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二、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领用存月报表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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