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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交通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1 生效日期: 1994-09-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环保局
发布文号: 锡环监[94]55号

各主管局(公司):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无锡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交通噪声源,系指在城市道路和航道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交通噪声污染指机动车、船舶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

  二、无锡市公安局负责对机动车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初检、年检及定期、不定期检验中实施噪声排放检测工作;组织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划定城市禁鸣路段,并组织实施。

  三、无锡市交通局负责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港航监督管理部门对水上船舶噪声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四、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对噪声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配合公安局、文通局对交通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及现场监测工作。

  五、凡在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其整车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冢规定的〈机动车辆允许噪户〉标准(GB1495-79),超过标准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六、消防车、救护丰、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七、夜间(22:00至次日6:00),在市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改用变换灯光示意。

  八、机动车在允许鸣喇叭的路段行驶中使用喇叭时,每次按鸣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

  九、全天限制拖拉机驶入城区道路。

  十、凡无消声装置或消声装置失效的拄桨机船,一律不准开机驶入市区水域。

  十一、一切机动船舶进入市区水域,白天按规定鸣放声号,高音扩大设备只准用于安全喊话,不得任意使用。夜间按规定使用灯光信号,除特殊情况一律不准鸣放声号和开启高音喇叭。

  十二、在用机动车噪声排放超标的、禁鸣路段内鸣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文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规定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局、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交通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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