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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处置改制企事业单位剥离资产的若干政策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9-18 生效日期: 2003-09-18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3]40号

为加强和规范剥离资产管理,进一步盘活剥离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剥离资产实际情况,现就处置剥离资产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剥离资产的构成
  剥离资产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国资)部门批准,从原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按改制资产处置文件规定分离出来,并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总公司)负责管理的资产。剥离资产属国有资产,它包括剥离土地资产、剥离房屋建筑物资产及其他剥离、移交资产。

  二、处置剥离资产的原则
  以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改制企事业单位中剥离资产的历史成因和现状,以及处置剥离资产的特殊性等因素,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理顺产权关系,鼓励改制后企事业单位回购,加快处置变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剥离土地资产处置
  (一)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剥离土地
  1.土地使用单位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土地使用单位于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租赁土地手续的,可享受湖政发(2000)1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2004年7月1日后办理租赁土地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需全额缴纳土地租金。
  2.在租赁期内遇市政规划拆迁,拆迁补偿款应分土地补偿款与房屋建筑物补偿款,由拆迁人将土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国资总公司。同时对剩余租赁年限的土地租金由原收取租金部门予以退还。
  3.本意见下发前剥离土地已经被拆迁征用,且拆迁人已支付拆迁补偿款,由已享受拆迁补偿款的土地使用单位将土地补偿款补交给国资总公司
  (二)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一致的剥离土地
  处置原则由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具体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或虽无土地使用权证但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实际用途与城市规划用途相符的剥离土地,原则上由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时,采取以下鼓励和优惠措施。
  (1)土地使用单位于2003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于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享受湖政发(2000)114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2)土地使用单位于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办理完毕的,土地开发成本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50%—60%,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40%确定。
  (3)2005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出让,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高新技术等国家 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使用的剥离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由国资总公司办理、持有。
  3.对因特殊情况,一次性办理出让手续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所涉及的剥离土地,由土地使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租赁手续。但必须按本意见中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租金。租赁期限最 长到2005年12月31日止。
  4.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出让的剥离土地
  本意见下发前土地使用单位已经办理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而未缴纳土地开发成本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向国资总公司补交土地开发成本。

  四、剥离房屋建筑物资产处置
  根据剥离房屋建筑物资产的不同类型,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一)标准价住房实行成本价房改政策的。按照《关于企业改制中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处理的几点意见》(浙房改[1998]31号)的规定,落实标准价改成本价房改政策;本意见下文前已将标准价住房改为成本价的,也应将房改款划入国资总公司收益收缴专户。
  (二)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住房户可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有关购房政策按湖房委会[20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无经济能力购买住房的低保户等,仍可采用租赁住房。由国资总公司将低保户租用的住房移交市公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非低保户不愿意购买的住户,由国资总公司按有关规定,要求住户限期退出该房屋,进行统一处置。
  (四)剥离的房屋资产中经房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不再办理出让手续,限期予以拆除。
  (五)原属职工食堂、工会活动室等其他非经营性的房屋资产,以及其土地已办理出让使用权的剥离房屋资产,必须由使用单位按评估价的70%—80%回购。
  (六)鉴于剥离房屋资产绝大部分属于职工住房,而且住房和住户情况比较复杂,为鼓励改制后企业整体回购和加快资产处置,对愿意整体回购的剥离房屋建筑物使用单位,且一次付清房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按评估价的50%—90%优惠回购。
  (七)本意见下文前已拆迁的剥离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使用单位得到拆迁补偿的,按照拆迁补偿款扣除土地补偿款后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款上缴国资总公司
  (八)除按上述规定处置剥离房屋建筑物资产外,其他剥离房屋建筑物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公开拍卖处置。

  五、其他剥离、移交资产处置
  其他剥离、移交资产的处置,按市场化运作,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公开拍卖处置,加快盘活变现。

  六、处置剥离资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
  由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资总公司初审,报市财政(国资)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同意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单位先向国资总公司缴纳土地开发成本,然后凭已缴纳的土地开发成本凭证,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出让使用权手续。未向国资总公司缴纳土地开发成本的剥离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
  (二)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
  由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资总公司审核同意,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办理出让或租赁房屋建筑物
  1.可以执行房改政策的住房,如现住户购买,须由改制后企业汇总上报,由国资总公司与房改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湖房委会[20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无经济能力购买住房的低保户等,由住户凭《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向国资总公司提出申请,由国资总公司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国资总公司与市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剥离房屋建筑物移交协议,再由住户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确立租赁关系。
  3.改制后企业整体回购剥离房屋建筑物,由国资总公司与房屋建筑物使用单位协商,提出处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批准后办理出让手续。

  七、市本级其他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或其他部门处置剥离资产,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政策文件中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九、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负责督促落实。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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