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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7 生效日期: 2003-09-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3]31号


  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走具有浙江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提高我省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全面实施《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促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造提升制造业
  (一)改善企业装备水平。积极推动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淘汰落后技术与装备。规划建设的全国制造中心及全国重要特色产业基地中的骨干企业,其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经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经批准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技术改造项目中,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引进国际一流关键设备和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发生贷款额及项目完成后产生的新绍税利情况,以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为计算依据,给予一定的扶持。
  (二)推进产品标准化进程,鼓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产品标准被认定为全国行业标准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按产品标准的制定成本,给予相应的资助。对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以及经监督检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由质量管理部门帮助企业申报国家免检产品。鼓励企业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和浙江名牌产品,享受免检产品待遇。
  (三)做大做强骨干企业。鼓励企业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实现制度创新,通过收购、兼并、控股、联合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以发展培育制造业新增长点为主攻方向,结合大项目的建设,发展大企业,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大企业、大集团。同时,努力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的“小型巨人”企业。省经贸委应加强对大企业集团培育工作的规划和指导,选择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实行重点培育。
  (四)提升发展中小企业。加快形成垂直整合、水平分工的发展格局,支持形成各具特色的企业联盟。提高中小企业国际合作水平;完善产品质量检测网络,建成一批覆盖全省主要区域性特色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技术服务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质检中心,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
  (五)实施企业信息化战略。运用政府财政支持的杠杆,着力抓好企业信息化试点和示范工作。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建立企业信息化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加快推进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有重点地实施一批信息化装备改造项目、电子商务项目、园区信息化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企业建立全国性行业网站,完善信息交流网络和平台。

  二、发展培育制造业新增长点
  (六)着力培植产业新区。依托我省市场优势和区位优势,加快制定环杭州湾产业带、温台沿海产业带和金衢丽沿高速公路产业带的具体规划,明确实施步骤、工作要求和责任。在继续巩固现有优势产业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一批大型重化工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积极承接汽车、石化、船舶等产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的支持,发展一批特色产业,有选择有重点地启动一批能源装备、环保装备、成套设备等装备制造业项目,促使这些新的增长点形成规模效应、辐射效应,加快形成一批新的产业集群区。
  (七)积极吸纳国际大企业生产基地转移。根据浙江产业发展的现状,明确工作目标和方向,建立与重点项目和重要跨国公司的高层沟通制度,吸引跨国公司来我省设立大规模生产基地及相应的研发基地和营销中心。继续推动我省企业在生产领域与国际跨国公司合作,增强企业承接知名品牌“贴牌”生产能力,并通过参与产品研发,提高自主研发设计水平。
  (八)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健全统一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和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外资投向规划建设的全国制造中心、全国重要特色产业基地及产业新区。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大力推动“以民引外”、“以外引外”、“以商引外”,使外商投资向中心和基地集聚。加强招商队伍和招商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落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
  (九)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尽快使其成为现代工业的主导产业;加快在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保产业、新领域精细化工等重要方面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引进国际高技术公司,加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产业化,培育一批重点民营科技型企业。完善风险投资体系,加快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实行有利于高技术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十)积极发展生态型工业。按照建设生态省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推进生态型工业的发展。在发展新产业、建设新项目过程中,妥善处理好制造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建立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机制,努力降低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制造业比重,做好节水节能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自然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模式的新型制造业。

  三、促进产业空间集聚
  (十一)强化产业园区的规划与整合。按照“适当集中、形成规模、体现特色”的要求,根据已有发展基础和经济发展规律,提高全省各类园区总体规划水平,进一步形成层次分明、各具特色、功能完备、有机链接的产业园区空间布局。各类园区要明晰定位,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好特色产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好产业带、企业集群和园区集聚的关系,落实分期滚动开发计划。推动区域相近、功能雷同园区的整合步伐,将园区建设的整合、扩容、提升有机地结合起来。
  (十二)提高园区的产业集聚程度。着力提高园区内同类企业的投资密度、同类产品的产出率,强化园区集聚功能。完善入园企业筛选办法,拓展园区企业退出途径。发挥园区制造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作用,不断增强园区的技术创新水平。发挥产业链优势,大力提高园区特色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赢利能力和创新能力。具备一定条件的园区,可列入全国特色产业基地的培育范围,加以重点扶持。
  (十三)完善园区建设机制。鼓励制造企业向规划建设的全国重要特色产业基地集中,因企业异地整体搬迁而对企业原所在地财源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两地财政部门协商,以搬迁时前一年该企业入库税收为基数,由上级财政部门核算后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保障企业原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制造业龙头企业,经批准可在规划建设的基地内兴办企业园区,以年租制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约期最长可达50年;企业园区属于外部公共大配套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当地政府公共支出范围。

  四、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十四)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设立各类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以及面向行业和区域的技术中心,经有关部门考核,由同级财政部门酌情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建设各类技术中心,积极引进国外大企业来我省设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审核认定后可按实列支;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建立创新孵化体系。加强各类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发挥浙江大学科技园、浙江省大学科技园的作用;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孵化器,在土地征用、建设规费、房屋设施租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各类孵化器经科教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十六)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建立面向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各类技术市场在科研成果与生产企业供需之间的联结作用。针对我省制造业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重大关键技术,加快组织实施一批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促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建立产、学、研联合体,攻克共性关键技术的,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十七)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开发专利技术和产品,申报专利的费用由政府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研究开发具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发明专刊可直接推荐参评省科技进步奖。合作开发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合作各方应合理确定专利权属。对有市场前景的,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列入省级新产品、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推荐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切实保障专利权所有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收益,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作价入股的应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十八)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支持企业对关键共性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与创新。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可申请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属于引进技术吸收与创新的产品。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消化吸收与创新基地。

  五、加强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充分利用好国内外两种人才资源。建立先进制造业高层次人才资源信息库,发挥浙江人才网的辐射和集聚作用,完善先进制造业高级人才联系和咨询制度,通过市场机制优化职业经理人队伍。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积极营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并发挥作用的政策和社会经济环境;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划,加强培训工作,通过多种途径促使企业家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充分运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企业采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灵活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开发力度,办好留学生创业园、博士后流动站,进一步完善与境外有关机构的人才资源交流合作互动机制。
  (二十)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术教育资源,调整职业学校专业结构,开设一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急需的专业,加快培养高级数控技师、各类专业技师等技能型人才。规划建设的全国制造中心,要建立与其主导产业相适应的培训机构,加强高级技工的培训。支持企业采用多种形式自办人才资源培训教育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参与合作办训;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符合条件的,可确定为省级定点培训机构。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有关部门要适时举办面向先进制造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组织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等级专门技能人才到国(境)外培训、考察、进修。经教育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学校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技工学校全日制教育在校生,学制两年以上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十一)改革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业技能等级鉴定办法。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自行确定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和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技术优秀和企业急需的职工,可破格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六、推进国内外市场有效接轨
  (二十二)完善产品市场营销网络。以现代流通带动现代生产,积极推行工贸联动,促进市场营销网络建设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紧密结合。推动传统市场营销网络向现代营销网络转变,改造提升专业市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新型营销方式、支持企业建立国际市场营销网络,重点扶持建设一批市场营销网络项目;以电子商务为主要抓手,努力做好国际营销网络发展与整合规划,加强网络信用监管,逐步建立统一完备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着力推动浙江的大家产品进入国际营销主网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企业信用意识。
  (二十三)提高对外贸易水平。不断提高各类企业运用自营进出口权的能力,充分发挥专业外贸公司的作用。积极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境外展销活动。逐步改善出口产品的结构,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加大外贸出口的财政支持力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产业安全保护预警系统。加强国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增强企业应对国际倾销和反倾销调查的能力。尽快完善全省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形成政府、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有机结合的预警体系,逐步实现我省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应对国际反倾销调查的行动,鼓励企业积极申诉和应诉,加大公共财政对反倾销工作的保障力度。加快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的通报速度,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完善贸易伙伴技术数据库建设,深化应对技术壁垒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规避风险。

  七、优化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环境
  (二十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组织实施《2003-2010年电力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和构筑能源保障新机制,加快建设一批新的电源和电网项目,充分利用周边电源,努力缓解电力供应“瓶颈”制约。优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布局,着力提高公路、水路、铁路等交通设施的通行速度和运能,加大海港、空港资源的综合开发力度。进一步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大力提高车站、码头、仓储等物流设施的现代化水平。
  (二十六)保障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用地的供给。在有效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规划建设的全国制造中心和全国特色产业基地中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用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保证。进一步完善优质园地置换、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及异地有偿调剂等办法,确保建设用地的需要。对生产设备先进、科技含量高、土地等资源集约利用率高的制造业项目,可实行返还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或下调地价等用地优惠。
  (二十七)加大资金扶持的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者通过组建多元化的投资公司或参股、并购等方式,将资本集中投资于规划建设的大型制造业项目。积极支持民间资金投资改造传统制造业,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特色产品。制造业企业利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企业积累增资扩股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大力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采取直接融资等方式,多途径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用于工业发展的政府专项资金,扶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产品营销网络建设、专业人才培训、产品标准化和企业信息化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其他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在渠道不变、使用格局不变的前提下,也应确定一定比例,扶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
  (二十八)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削减审批事项,清理与审批相关的收费项目,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在规划建设的全国制造中心和全国重要特色产业基地中,涉及企业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用地报批、工商登记、设备引进等审批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实行“一条龙”服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规费优惠,稳步探索试行“税外无费制”。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快实现无障碍通关,进一步探索跨关区监管模式,提高商品检验检疫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关联执法事项和执法内容相近的,可试行联合执法、并联年审等办法,不断探索依法行政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十九)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加大新兴制造业行业协会的培育力度,符合条件的可建成全省性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落户先进制造业基地,进一步完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其服务、监督、协调等作用。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建立和完善运作规范的投资咨询、技术服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信用担保、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协调解决有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级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检查工作,督促各地和有关企业按期完成各项规划建设任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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