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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09-08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水旱灾害,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水土流失实际,特将我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现公布如下: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
  指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树草覆盖率较高,但存在潜在水土流失因素的区域。
  (一)西南中低山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分布在德清县莫干山镇、南路乡、筏头乡,吴兴区埭溪镇(梅峰、乔溪),安吉县报福镇、章村镇、杭垓镇、永和乡、缫舍乡、递铺镇(凤凰山)。土地总面积725.5平方公里。
  (二)长兴滨湖平原及环太湖沿线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分布在长兴县夹浦镇、水口乡、雉城镇(新塘)、洪桥镇。土地总面积237.6平方公里。
  上述地区要加强对天然林、现有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的保护,五度以上坡耕地要实施全部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全垦、顺坡垦作,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对局部有轻度水土流失的地区,应做好生态系统的修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重点监督区
  指对水土、矿产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强度较大,易损坏原有地貌植被,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区域。
  (一)湖州中心城市及东部平原重点监督区。主要分布在湖州中心城市规划区,吴兴区东苕溪导流以东全部区域,南浔区全部,德清县东苕溪导流以东全部区域。土地总面积1560.1平方公里。
  (二)西北、西南丘陵重点监督区。主要分布在长兴县煤山镇、白岘乡、槐坎乡、小浦镇、雉城镇、和平镇、李家巷镇、吴山乡,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镇。土地总面积920平方公里。
  上述地区在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制度和实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防止因生产建设活动产生新的水土流失。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原有的水土流失地段进行综合治理。

  三、重点治理区
  指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如不加强治理将会发生塌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并将对当地和下游造成强度以上水土流失和严重危害的区域。
  (一)东西苕溪沿线低山丘陵矿山重点治理区。主要分布在德清县武康镇、三合乡、洛舍镇、城关镇,吴兴区道场乡、妙西镇、东林镇、埭溪镇、杨家埠镇。土地总面积628.5平方公里。
  (二)西部红黄壤丘陵岗地重点治理区。主要分布在长兴县泗安镇、二界岭乡,安吉县高禹乡、鄣 吴镇、良朋镇。土地总面积471.5平方公里。
  上述地区要实施以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坡耕地改造、“四荒”地治理为重点,并辅之以相应工程设施的综合治理。同时,要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对已经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应加强监测,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并采取排水、导水、削坡、砌护、喷锚等有针对性的工程措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组织制定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方案,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水土保持法法规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水土保持工作,为湖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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