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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事业单位改制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衢州市本级事业单位改制的政策意见
  为推进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的事业单位新体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3)4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市本级事业单位改制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改制的范围
  重点是生产经营、中介服务等类型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市场潜力且有面向市场能力、其市场收入可以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对监督管理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中介、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条件成熟的,可剥离后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
  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改革原则。事业单位改制形式可以是公司制、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对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可以合并重组,对个别经营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采取撤销、歇业或关闭方式进行清算,也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的,其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全部退出,实行产权和职工身份的'双置换'改革,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和产权界定
  (一)资产审计评估。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按照'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出具评估报告书,同时承担其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市财政(国资)部门核准。集体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二)资产核销。改制单位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过程中,要做好清理债权和核定负债工作。对未弥补亏损、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红字、应摊未摊及应提未提费用等,参照市财政局、市国资局《企业改制中财产物资报损审核处理原则》(衢财商(1997)99号、衢财国(1997)29号)的有关规定,可作一次性冲销调账处理。对因盘亏、报废而需核销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由其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国资)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核销。
  (三)产权界定。由市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经评估和核准后,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事业单位的资产参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规定予以界定。

  四、资产和债务的处置
  (一)房产、土地使用权处置。事业单位改制中涉及国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由市财政(国资)部门收回,并由市建设、国土部门免费办理转户手续,其中已经办理抵押或担保贷款的,相应办妥解除抵押或担保手续。
  (二)资产处置。事业单位资产剔除房产和土地后,经评估核准、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国有产权(包括无形资产)原则上应全部退出后,产权处置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可以承债式方式转让或出售总资产归还债务方式转让。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必须通过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以最大化地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对资产质量差、债权多、难以通过市场变现的单位或严重资不抵债的单位,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歇业清算,清算收入用于本单位职工安置。
  市财政(国资)部门应与主管部门做好改制单位的资产转移交接和衔接工作。
  (三)资产转让收入处置。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市财政(国资)部门统一收缴,纳入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并实行分系统核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首先用于系统内事业单位改制时职工身份转换和其他改制成本支出,对单位产权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所需支出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向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调用其他系统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或采用出售国有房产、国有土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等方式,以保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四)债务处理。全部债务由改制后的单位承接,并与相关的单位办理好债务转移手续。对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由改制单位偿还的债务,可将相应增加的国有资产出售款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偿还。对撤销、歇业、关闭等单位的债务,由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算,经清算有结余的收入,按上述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同处理。

  五、事业单位的注销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改制为企业及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由其主管部门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提交事业单位撤销或改制的文件、清算报告和相关材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鉴,并予以注销公告。实行清算的原则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6年第8号令)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改制为企业及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后,原事业单位的文书档案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接收与保管。

  六、改制过程中人员劳动关系转换和分流安置
  (一)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职工的原聘用(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继续在职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事业单位改制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聘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在同等条件下,改制后的单位应优先聘用原固定制职工。未被改制后的单位重新聘用或选择自谋职业的,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救济待遇,由其本人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时,与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应按标准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其标准为基础补偿安置费2600元;连续工龄补偿安置费每年650元;年龄补偿安置费每周岁100元;职称补偿安置费按四级职员、中级职称、工人技师3000元,三级职员、副高职称5000元,正高职称7000元的标准发给。
  土地征用工还可另加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标准为:1994年2月5日前征地的最高6000元,1994年2月5日(含5日)后征地的每人最高8000元。集体事业单位资产变现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分别按上述标准同比下降,但最低分别不低于每人3000元和4000元。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相关待遇办理提前退休。由单位按规定计提其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费用,一次性交市社保部门后由市社保部门按规定标准支付退休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其退休第一个月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退休费和年递增8%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其退休第一个月退休费的9.5%,并以年递增8%的标准计提。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不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提前退休手续在单位按规定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后办理。对资产状况差,没有能力缴纳提前退休人员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鼓励其实行人员分流,严格控制办理提前退休。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并由单位按企业职工缴费标准向市社保部门一次性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计提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按分段系数法计算,其公式为:基本养老金=退休时按企业办法计发金额×(1+改制前工作年限×0.25÷总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按其退养前缴费基数的28%(其中个人7%)和4.5%并以年递增10%计算;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分别按每人每月275元和25元计提。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并不再向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其退养期间由市社保部门按计提标准按月向其代发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及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
  职工本人不愿离岗退养的,也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选择自谋职业。
  (五)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时间基准日的确定。事业单位改制计算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时间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改制方案时间为基准日;办理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年龄,上半年批准改制方案的计算到6月30日,下半年批准改制方案的计算到12月31日。
  (六)改制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及在改制过程中办理退休的人员,改制后仍执行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由单位计提下列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划入市社保部门后,由市社保部门按规定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离退休(退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及在职职工的连续工龄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计提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为离休人员人均60000元,退休(退职)人员人均40000元,离岗退养人员及在职职工人均20000元。
  2、退休(退职)人员门诊医疗费,按一次性人均7000元计提。
  3、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计提标准为人均12000元。
  (七)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有关退休(退职)人员待遇,可由单位按现行支付标准一次性计提到退休(退职)人员满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提)。一次性交市社保部门后由市社保部门按月代发,也可由主管部门或改制后的单位代发。
  (八)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职工,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在改制时可从国有资产中提取一块由单位上交市社保部门转入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0.4%×120月。
  改制时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也可选择上述补贴办法,并不再按分段系数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九)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含改制时办理提前退休的),以及在职人员在单位改制后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至退休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离休干部及其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的有关待遇问题,按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市直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衢老干(2003)10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事业单位改制后,原离休、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个人档案,由单位一次性按每人500元提取档案管理费并交市社保部门后,可由市社保部门管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人员的档案,属干部身份或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属工人身份的由市就业局管理,档案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离休干部的管理费仍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衢委办(2001)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特殊人员的相关问题处置
  (一)改制时事业单位中符合享受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遗属,由单位一次性提取并支付给遗属本人,与单位脱离补助关系。遗属生活费计提办法为:未成年的职工遗属,按现行标准计提到18周岁;其他遗属计提到75周岁,最多不超过20年,最少不少于5年。改制时已经退休(退职、退养)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财政支付。
  (二)改制前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由单位按现行标准一次性计提到其满75周岁(不足5年或已满75周岁的按5年计提),一次性由本人领取,与单位脱离补助关系。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应由改制后的单位优先聘用,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撤销事业单位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将上述人员调整到其他单位重新上岗或妥善安置。
  (四)对改制前安置的革命伤残军人,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按三等甲、乙级每年工龄最高不超过300元;二等甲、乙级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再一次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经济补偿安置费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三等甲、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可在改制时按人均最高不超过7500元标准提取医疗补助费,一次性由本人领取,并与单位签订协议,脱离医疗费报销关系。二等甲、乙级以上,由单位按每人每年200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医疗经费至其满75周岁(不足5年按5年计算),并交市社保部门后按有关医疗管理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对原二等甲、乙级,三等甲、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在改制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参照本政策意见的第六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改制时,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孕期女职工除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外,再发给三个月本人工资和生育保险费1500元;产期或哺乳期选择自谋职业的女职工除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外,再发给三个月本人工资。
  (六)事业单位中属于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在单位改制时,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按照工人身份的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七)对单位改制后,既没有被新组建的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聘用,又不愿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发给辞退费。
  (八)非产权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分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也可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改制单位安置费的支付形式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职工的经济补偿安置费可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实物资产形式支付。对改制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其经济补偿安置费必须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资金由其主管部门在筹措的职工补偿安置资金中解决。

  九、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分流,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改制及职工安置分流工作的领导,统一政策、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分类指导,改制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一)建立组织和提出申请。
  1、建立事业单位改制领导机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由主要领导专门负责抓落实、指导;改制的单位要建立由党、政、工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等成员组成的单位改制工作班子,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并制定单位改制工作计划,明确实施责任。
  2、宣传发动。学习领会政策文件精神,开好单位班子、中层干部和职工大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确定单位改制形式,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改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改制。
  (二)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和产权界定。
  按本政策意见第三条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和产权界定。
  (三)资产处置。
  按本政策意见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处置。
  (四)改制方案的拟定和审批。
  1、方案拟定。在改制单位资产已评估核销和界定,产权清晰的基础上,由其主管部门组织该单位草拟改制方案,起草相关改制的材料。
  2、改制方案论证预审。先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改制单位草拟改制方案,并上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改制方案进行论证预审。在改制方案审定的基础上,改制单位办理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和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职工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缴纳养老保险审批等改制手续。
  3、方案审批。改制单位在办毕相关改制手续后,向主管部门提出改制方案实施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其需要申报的有关材料和程序有:
  (1)单位:关于要求实施改制方案的请示、××单位改制的实施方案、改制后的企业章程、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单位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改制方案实施审核意见。
  (3)财政国资部门:关于同意××单位资产核销的批复。
  (4)评估机构:××单位资产评估报告书。
  (5)财政国资部门:关于××单位改制要求购买国有资产的批复。
  (6)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同意××单位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7)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撤销××单位的批复。
  (五)组织实施。
  根据改制方案实施的批复,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改制单位实施,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改制工作,切实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对涉及职工身份置换安置分流的有关职工名单、工龄、年龄、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金额和职工认购股份比例等要公示于众,增强改制透明度。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办理好职工身份置换、法人主体变更登记、注销事业单位登记等手续,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十、其它
  (一)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改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政策意见由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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