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劳社医[2003]193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常住杭州市区以外的本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和《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杭劳医[2001]068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浙江省诸暨市人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浙江省建德市中医医院(二级相应医疗机构)为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公布。请公布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同时悬挂“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从2003年9月1日起,为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