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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卫会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 2003-07-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1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爱卫会《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
  (市爱卫会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市第一部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条例》,依法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依法治市的指导原则,贯彻实施《条例》,统揽全市爱国卫生工作。通过对《条例》的广泛宣传、全面学习和组织实施,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对爱国卫生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的思想认识,树立爱国卫生的法制观念,明确职责,履行义务,使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实现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进一步促进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发展,为深化“清洁杭州”活动,改善城乡卫生面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广泛宣传。《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要在全市兴起宣传《条例》的高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进行广泛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发挥覆盖面广、影响力强的作用,大力开展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宣传的重点:一是爱国卫生实行法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职责;三是单位、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根据《条例》中对不同对象不同要求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使之进一步了解、熟悉《条例》。
  (二)全面学习。学习和掌握《条例》是贯彻好《条例》的重要前提,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各级政府领导要带头学好《条例》,牢固树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政府职责的责任意识,自觉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整体工作之中,列入议事日程。同时,要加大爱国卫生的经费投入,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加强爱卫办的组织建设,落实好工作人员。
  各级爱卫会要认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学习,重点了解爱卫会的工作任务,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熟悉爱国卫生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分工负责等制度。
  各级爱卫办承担着爱卫会的大量日常工作,学习并熟悉《条例》,对于顺利开展工作极为重要。要学深、学精、学透《条例》,并学以致用、用出成效,切实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
  各街道、乡镇要组织辖区基层单位进行学习,让各行各业都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各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通过市民学校、农民夜校等阵地,组织居民和农民进行学习,使他们了解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各项卫生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三)组织实施。在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基础上,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健全组织。根据《条例》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市、区(县、市)爱卫会要设立爱卫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具有法定管理职能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要落实爱国卫生专门工作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要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全市构筑完善的爱国卫生组织网络。
  2、完善制度。为保证爱国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行各业都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制订和完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制和具体考核办法,使爱国卫生工作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3、制订标准。为使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规范运作,符合要求,具有可操作性,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制订、修改和完善各类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行业爱国卫生工作、除“四害”、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资质管理等各项标准,以便于基层单位全面贯彻落实。
  4、执法检查。针对当前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其重点是: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乱张贴、乱涂写,无证设摊、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卫生的违法行为;
  无证经营,无证上岗,食具不消毒,销售过期、霉变、变质食品等影响食品卫生,威胁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
  卫生严重滑坡、群众反响强烈,影响“清洁杭州”、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开展的街道、乡镇;
  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不到位,造成粪水污染水源,引发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事件;
  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超标,影响全国灭鼠、灭蟑先进城区复验的单位。

  三、具体安排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今后的爱国卫生工作中不断深化完善。
  今年主要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有重点的执法检查,建立和健全各级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制订并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标准。具体安排如下:
  7月份,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市领导就贯彻《条例》发表电视讲话;杭州日报全文刊登《条例》;市爱卫会领导、法制专家就《条例》的意义、内容、要点作电视访谈,并在报纸上刊登;印发《条例》单行本和布告,供基层单位、社区、农村宣传学习。
  8月份至9月份,全面组织《条例》的学习。以培训班为主要形式,分层次组织爱卫会成员单位、各区县(市)、街道(乡镇)爱卫办、社区农村、各有关单位进行病媒生物消杀等培训。
  10月份至12月份,主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开展有重点的执法检查。

  四、措施要求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在抗击非典取得阶段性胜利、公共卫生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之际,《条例》的颁布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总结了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成功经验,吸收了各地爱国卫生工作的先进做法,对于深化“清洁杭州”活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贯彻实施好《条例》,关系到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战略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要求,以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为杭州建设作出贡献的使命感,不断增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推进爱国卫生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爱国卫生工作的发展需要。
  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除政府财力投入外,还要制订有利于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政策,以吸引和吸纳社会资金,不断发展爱国卫生事业。
  要盘活存量资金,拓宽城建资金的筹措渠道,重点加大对环境保护、垃圾污水处理、撤镇建街(撤村建居)地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城郊河道整治等的投入。
  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改水改厕的投入,提高农村供水水质和农户粪便无害化处理率;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投资建设农村水厂,供应预制无害化粪池,加快农村改水改厕的步伐,切实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
  要增加公共环境除“四害”经费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河道、排水系统、环卫设施消杀等工作经费和药械经费,有效地控制“四害”滋生场所。
  (三)创新爱国卫生工作机制,不断推进爱国卫生的长效管理。
  要完善考核评比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实行优胜劣汰,确保创建质量;要严格执行爱国卫生在文明单位评选中的“一票否决”制。
  要拓展社会监督范围,依法聘任和组建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队伍;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权利。
  要推进除“四害”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除“四害”专业机构,实施资质认证制度,规范除“四害”服务市场,提高除“四害”的工作质量。
  (四)依法加强爱国卫生执法力度,保障《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依据《条例》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条例》的严肃性。
  各级爱卫会要按照分工负责、目标管理制的要求,加强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


附件:杭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杭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教育、交通、工商行政等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杭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承担市爱卫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重大疫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参与防治;拟订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制订爱国卫生有关工作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负责群众性卫生创建、除“四害”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密度和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负责病媒生物防治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病媒生物控制;负责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市委宣传部: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类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范畴。
  市建委:组织实施城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垃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将爱国卫生纳入建筑行业文明施工考核内容,督促建筑工地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市计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协调平衡。
  市经委:组织协调城乡除害防病和环境治理所需消毒杀虫灭鼠药品的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发生重大疫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工作。
  市旅委:负责导游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增强卫生意识,积极开展对游客的卫生宣传;将爱国卫生纳入饭店、景区(点)等级评定和管理内容。
  杭州军分区:结合部队实际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广大官兵的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协调督促部队营区环境治理、消灭“四害”、改水改厕工作;积极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市城管办:负责城市管理规划;负责对城市道路、河道保洁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工商行政(无证商贩)、公安交通(侵占道路行为)管理的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环境污染
  市房管局:负责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工地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督促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指导管理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西湖水域的保洁工作;负责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财政局: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爱国卫生经费的使用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清扫保洁以及车站、码头(港口)的爱国卫生工作;做好对窗口单位、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宣传;负责出租车辆的经常性消毒工作;负责运河水面的保洁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农产品、农药等与群众身体健康有关的各类产品的质量监督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工商局: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各类市场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爱国卫生纳入星级文明市场创建活动;查处违法烟草广告;取缔室内无照经营活动。
  市文化局:督促各类文化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积极组织文艺单位参与爱国卫生公益宣传活动。
  市农业局:协调做好农村人畜粪便和养殖业废弃物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安全利用;与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农田灭鼠活动;负责除“四害”药物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先进乡镇、街道和示范村(居)委会评比,推进社区爱国卫生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督促学校改善校园环境、做好饮食卫生工作,协助卫生防疫部门指导学校做好学生饮用水卫生工作。
  市广电局、杭报集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协助政府宣传、监督卫生法规的实施;组织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宣传;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各项卫生法规,培养良好卫生习惯,提高自身文明素质。
  杭州铁路分局:协助当地政府搞好责任范围内铁路沿线的清洁卫生工作;负责督促火车站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协助做好重大疫情发生时的有关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要求,调整爱卫会组成单位,并制定相应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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