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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2 生效日期: 2003-07-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50项。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主任委员一般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各行业评审组完成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级相关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举行答辩会,并逐项打分。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建议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资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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