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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湖州特种设备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 2003-06-18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3]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湖州特种设备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湖州市特种设备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六月三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认真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17号)提出的“掌握动态,长效管理”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巩固我市特种设备普查整顿工作的成果,必须建立湖州市特种设备动态长效管理机制,为此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种设备长效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特种设备动态长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全市特种设备长效管理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建立特种设备长效管理网络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拥有特种设备的数量及其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负本地区、本部门特种设备长效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所属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特种设备长效管理网络。

  三、严格实行特种设备定检计划管理
  特种设备必须依法实施定期检验。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定检业务由法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定检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实行双向管理模式:即由使用单位自行编制定检计划并及时向检验机构申报,或者通过特种设备长效管理网络统一向检验机构申报。同时,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定检周期的规定编制定检计划,通知使用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四、建立重点安全监察制度
  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单位为特种设备重点安全监察单位: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二)各类特种设备合计50台以上(含50台,下同)。
  (三)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10吨/时以上,或锅炉总蒸发量大于等于20吨/小时;
  (四)单台压力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0立方米,或拥有压力容器20台以上。
  (五)起重机械30台以上。
  重点安全监察单位的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公布。
  重点安全监察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长效管理网络组织对重点安全监察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检查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重点安全监察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活动。

  五、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各村(居委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由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时,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的决定。发现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隐患时,安全监察机构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重点安全监察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订事故处理及应急求援预案,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或由于特种设备事故而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六、建立申报和数据更新制度
  特种设备新增或转户时,使用单位均必须主动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办理登记发证(注册)手续,无证或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长效管理网络组织应经常对所辖区域、企业开展检查,及时掌握企业设立、变更及特种设备的新增、转户、停用、报废等信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中心数据库,各安全监察机构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于每月底对特种设备数据库进行一次更新,并于次月5日前将更新数据库上传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心数据库。

  七、强化安全监察力度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切实履行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事故隐患,坚决打击和消除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无证操作等现象,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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