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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 2003-05-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3]72号

舟政办发[2003]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舟山市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 市残联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和我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要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残疾人;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共同推进的社会化工作原则;以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为出发点,以社区为基础平台,以家庭康复服务为重点,采取普遍服务与重点工程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城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县(区)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全市城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县(区)农村达到70%。到2015年,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三、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实施重点康复项目
  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合理利用各方面康复服务资源。巩固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努力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积极协调乡及乡以上各级各类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机构,建立市、县(区)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站)。市级相关医院和县(区)级人民医院要开设康复科,城镇街道社区、农村基层卫生等机构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完善和巩固残疾人社区康复基层网络,逐渐把康复服务引入残疾人家庭。要充分利用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等现有场所和设施,为残疾人康复提供便利条件。
  在组织基础性康复服务的同时,要按照省和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五年计划要求,组织有关医院和康复机构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低视力者验配助视器、聋儿语训等一批重点康复项目,并逐步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及时制定优惠政策,保证贫困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各县(区)在按规定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同时,还应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政策。要按照《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残疾人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逐步在有条件的县(区)建立残疾人特困救助金,其中部分资金可专项用于特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使特困残疾人在城镇逐步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逐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暂不具备条件建立特困救助金的县(区),也要积极帮助解决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的康复经费等问题。
  (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和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传播手段,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在经常性宣传的基础上,要利用“爱耳日”、“爱眼日”和“精神卫生日”等特定时机,开展专题性的重点宣传,增强市民的残疾预防意识,自觉接受针对出生缺陷、地方病、麻风病、药物中毒、意外伤害等致残因素的预防性干预措施,减少残疾发生率。医院和康复机构的康复专业人员,在对残疾人及其家属开展康复服务时,要对服务对象传授康复训练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建立和健全出生缺陷早期干预体系,实行儿童残疾发生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预防和减少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积极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预防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是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现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经常研究和帮助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社区服务机构、托养所等的建设和运作;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医疗机构,协同残联做好基层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的布点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专家指导小组,实施一批重点康复项目,及时将新生儿听力、智力等筛查情况反馈给残联。组织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根据需求逐步拓展康复服务项目,使残疾人能够就地就近就快得到康复医疗等基础性康复服务;教育部门要创造条件,率先在城区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事业,特别要重视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工作;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残联要根据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制定当地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切实抓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具体指导和规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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