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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工程初装饰质量等级核验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建委
发布文号: 苏建质[1997]3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向居民提供部分初装饰(俗称毛坯房)住宅,减少浪费,防止房屋结构损坏,根据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1994〗第39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进行再装饰,应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章 初装饰设计部位和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装饰,由住户根据需要进行二次装饰。


    第五条 每套住宅应设有防盗功能的分户门。封闭式阳台与卧室或起居室的分隔外墙,可仅做墙肢,不装门窗扇。墙肢设计应满足结构安全要求。


    第六条 分户门内的楼、地面均可做至地面基层(找平层)。


    第七条 分户门内的墙面可做到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基层。


    第八条 分户门内的顶棚,可只完成抹灰层。


    第九条 给排水、电气、煤气、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各种管线设备,设计文件上应标明墙身留洞的部位、尺寸,并绘制相应的安装详图。

 
第三章 质量等级核验要求



    第十条 质量等级检验要求初装饰工程质量等级检检依据为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家、省有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


    第十一条 分户门内的厨房、卫生间外露管道可只完成除锈刷红丹。


    第十二条 除厨房、卫生间与洗涤池、坐便器设置直接相关的分隔墙予以保留外,住宅内其它非承重墙可不设置。


    第十三条 住宅的储藏空间可只留位置。


    第十四条 所有安装工程应到位,以保证使用功能。

 
第四章 质量等级核验条件



    第十五条 初装饰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应施工完毕全部外立面,包括各类阳台的外立面应完成表饰饰面,公用部位和公用设备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要求完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 涉及家庭装饰相关的分户门内的初装饰项目,设计与施工单位应留有调整标高尺寸的必要余量。


    第十七条 各种管线设备已完成并能进行通水、试压、通电、通气和照明线路绝缘测试,工生间、阳台经泼水试验符合要求,并有管道防堵和防损坏措施。


    第十八条 凡涉及家庭电气、燃气线路等可做到竖向到位和分户控制箱或接线盒,作为达致竣工验收的标惟。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金,并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制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格式装订成册。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等杂物清理干净,达到窗明、墙洁、地净无污染。

 
第五章 质量等级检验办洁



    第二十一条 凡实行初装饰的分项工程,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 观感质量评定中,应有什么项目(或子项目)评定什么项目(或子项目),观感质量评定的标准分不受、计算方法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住宅初装饰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核定为优良、合格等级的住宅初装饰工程,由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发给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印制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住宅初装饰的工程可参加全省各类、各级优质工程评选。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规定的新建住宅,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住户再装饰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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