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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 2003-03-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3]6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城市规划定线放样和房产测绘收费是建设项目中重要的服务价格,为保护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且允许承担城市规划定线放样业务的测绘单位,接受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采用仪器测定座标放样(解析法)提供测绘服务,可收取定线放样测绘费。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建房定线放样测绘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定线放样测绘收费按每件760元收取(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90元。对于联建户3户以上的(含3户),按每户300元收费。测绘单位收取定线放样费后,不得另行收取过渡点测定费、高程测量费和其他收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定线放样费、验线费。

  三、对新建房屋初始测绘、以及变更登记中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并进行勘丈测绘的可收取测绘费。对房屋转移等其他情况,产权人未提出测绘申请的不得收费。

  四、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住宅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新建商品住宅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其它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新建商品住宅以外的房产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新建商品房的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得向购房户收取。

  五、房产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产测绘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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