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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杭财发[2003]138号、杭国税所[2003]156号、杭地税发[2003]42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促进杭州市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为《税收政策问题》)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时限。
  1、对于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2003年1月1日(含1日)之后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现有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5、下岗失业人员在2002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从事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个体经营,经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企业。

  三、下岗人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税收政策问题》中明确列举(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外,从事其他行业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实行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上述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兼营可享受优惠政策和不可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的,应分别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可按收入比例核定),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在执行企业所得税免征可减征政策中,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工作不足一年的,人员比例的计算比照劳动就业企业的计算方法。

  六、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权限。
  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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