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专项贷款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6 生效日期: 2002-12-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级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下岗失业和低保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信贷扶持力度,通过发挥区、街道、社区三级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能与网络优势,使符合条件、有贷款意向的下岗失业人员便捷地获得低息的小额贷款,从而为建立长效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机制创造条件。现就设立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贷款的用途与对象
  专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政策性专项贷款。专项贷款是生产性贷款,必须严格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劳务等自主创业活动。
  专项贷款的对象包括: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贷款对象的认定
  有贷款意向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低保人员凭证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提出贷款资格认定申请,由其初审贷款用途、额度、期限等内容后,报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指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向下岗失业人员详细解释专项贷款的有关政策及申请条件,并指导帮助其准备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

  三、专项贷款的额度
  (一)有关银行对经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每户5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额度;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自属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的,由不动产所属的区房管部门出具权属、估值证明,有关银行凭证明按该不动产估值的100%发放贷款;
  (三)对有其他有效的自然人或机构提供担保的,有关银行按商业贷款规定和要求办理。
  (一)、(二)类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确需延长且信用良好的,可申请展期。

  四、利息优惠

  第三条中(一)、(二)类专项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下浮的低限执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贴息补助,如符合中央财政贴补条件的,由各承贷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属地方贴补的,由市财政会同劳动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五、专项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贷款资格证件、区房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估值证明和有效的担保文书、其他相关资料向指定的银行提出专项贷款申请。
  (二)有关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出具的贷款申请资料如审验无误即受理贷款申请,按简明程序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把放贷回执函送相关区劳动保障部门;如有异议的,由相关区劳动保障部门帮助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
  (三)区级劳动部门收到银行放贷回执后即落实指定机构负责贷后的跟踪管理。
  每笔贷款的办理过程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劳动部门会同指定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房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估值证明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办理贷款的手续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承办银行
  考虑到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暂定由市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按区受理专项贷款业务。具体为市商业银行对口海曙区、市工商银行对口江北区、市农业银行对口江东区、市中国银行对口北仑区、市建设银行对口镇海区。其他股份制银行可参照办理。

  七、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项贷款工作,落实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贷款工作顺利推进,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有关的配套、考核政策。负责专项贷款申请受理、审查、认定的机构要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加强贷后的跟踪管理和贷款的催收,简化程序,保证质量,确保贷款真正用于申请人自主创业,尽可能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同时各级劳动部门要继续积极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各承办银行开办这项特殊政策性业务须以社会效益为重,制定单独的考核办法,在办理具体贷款手续时要尽可能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利,增设专门窗口,落实专人,以提高效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专项贷款工作,各司其职,特事特办,协调配合,共同为专项贷款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失业下岗人员失业不失志,树立信用意识,专款专用,按时还贷。专项贷款的有关信息将纳入银行业个人征信系统。

  八、其他
  本意见适用海曙、江东、江北、北仑、镇海五区,自2003年2月10日起实施。市各有关部门、上述五区及五家银行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县(市)、鄞州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