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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屏山县农村用电实行最高限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8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184号
宜宾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屏山县农村用电最高限价的请示》(宜价字工(2001)152号)悉。为了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减轻农民电费负担,根据我局川价字工(2000)175号文件规定,同意屏山县农村用电在农网改造尚未完成的地区实行最高限价。现批复如下:   一、屏山县农村电网改造尚未完成的农村用户各类用电最高限价为每千瓦时0.96元。农排用电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屏山县农村各类用电原执行电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原价格执行;高于最高限价的,一律执行最高限价。
  三、上述最高限价从2001年8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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