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复[2002]137号、浙价服[2002]187号
开化县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本县车辆通过205国道常开段公路通行费实行定额统缴标准的请示》(开交[2002]9号、开价[2002]2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对开化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开化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205国道开化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