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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9 生效日期: 1993-10-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 保发(199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等规定,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管理的需要,总公司结合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保公司系统的工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在工资管理中坚持统一工资政策、统一工资制度、统一工资标准的原则。逐步加大各级公司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建立自我发展、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分配机制。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通过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使经济效益好的公司获得较多的工资收入,促使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又要根据客观实际,适度调整各级公司之间工资收入的差距,防止形成过大的不平衡。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妥善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建立具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色的分配制度。 
 
  二、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工资管理,在国家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下,实行系统垂直的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上级公司有权对下级公司的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一)总公司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全系统的工资政策和实施办法,审批各分公司报送的工资分配方案和属于总公司管理干部的工资变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按照总公司有关工贸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职工工资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参照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时,需报总公司审批。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新参加工作人员和军队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由各分公司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抄送总公司人事部备案。 (三)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参照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时,需由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提出意见,报所在省级分公司党组、总经理室审批。 
 
  三、管理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县(市)旗区支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中正式职工的工资管理。 
 
  四、等级(职务)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管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工作人员实行司员等级工资制。司员等级工贤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等级(职务)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 
 
  (一)司员等级(职务)工资,是职工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在司员条例未实施之前,暂设七个司员等级,每个司员等级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 
 
  (二)责任目标津贴,是等级工资制构成中活的部分。责任目标津贴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由上级公司根据下级公司上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每年考核下达津贴总额。在上级公司下达的责任目标津贴总额或分配比例内,各级公司有权根据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司员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和完成任务情况,拉开分配档次,考核发放。 
 
  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关工作人员执行领导职务津贴和司员工作津贴,即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银行、保险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具体问题解释》(保发〔1994〕173号)文中已确定的责任目标津贴系数分配办法执行,并加强考核。总公司将根据全系统等级职务工资总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各分公司机关平均津贴基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根据总公司调整分公司机关平均津贴基数的幅度,调整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关平均津贴基数。 
 
  各级公司独立经营的营业部门及县(市)旗区支公司,营业所、办事处的责任目标津贴可采取多种分配形式,选择不同的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拉开档次,自主分配。 
 
  五、工资总额计划与工资基金管理。 
 
  (一)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由总公司根据各分公司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上年工资总额计划预计到达数、上年劳动工资年报工资总额到达数,编制下达全系统工资总额计划。总公司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将预留一部分工资总额,用于奖励经济效益完成好的公司。各分公司要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基层公司。 
 
  工资总额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级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增加计划必须按计划管理审批权限报批,不得各行其是。各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公司执行工资总额计划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公司要根据上级公司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上级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下级公司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上级公司每年负责审核、发放。《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工资总额以上级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为依据,不许超计划发放。 
 
  六、工资变动管理。 
 
  (一)正常升级。 
 
  工作人员等级(职务)工资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正常升级,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少数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可按单位总人数3%的比例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等级(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办法由总公司另行制定。 
 
  (二)职务变动。 
 
  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的,原等级(职务)工资低于新任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等级(职务)工资等于或高于新任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等级(职务)工资标准的档次。具体办法由总公司另行制定。 
 
  (三)调动工作。 
 
  工作人员调入人保公司系统和在系统内调动的,其等级(职务)工资、责任目标津贴等,均按人保公司系统现行的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执行。 
 
  (四)调整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变动情况,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总公司届时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人保公司系统的工资标准和责任目标津贴水平。 
 
  (五)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变动,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奖励制度。 
 
  (一)凡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工资额。 
 
  (二)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的办法,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八、加班工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因业务经营管理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而加班的。自1995年1月1日起各级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应严格限制,并尽量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九、其他。 
 
  (一)为适当解决工作人员的“工资平台”的矛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津补贴和奖金数额以及经济负担能力,自1995年起建立年功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分公司自行确定,并报总公司人事部备查。 
 
  (二)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各分公司根据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并据此制定具体规定。各分公司可依据本《暂行办法》和人事部的具体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抄送总公司人事部备案。 
 
  本《暂行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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