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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7 生效日期: 2000-11-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委办[2000]89号

各市、地、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0]49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省内电子信息类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电子信息类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鼓励类、外商投资鼓励类的电子信息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电子信息类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用于培训的费用,以及软件企业人员工资,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展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绵阳科技城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

  (五)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    (包括规格、数量)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七)电子信息类中小企业在川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八)建有国家或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    (含10%),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摊入企业管理成本。

  (九)建有国家或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应作为无形资产在一定年限内按规定进行平均摊销。

  (十)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绵阳科技城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电子信息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低限收取。

  (十一)在川的电子信息类科研机构整体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电子信息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电子信息类企业购置的关键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批。2、企事业单位购入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三)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绵阳科技城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新进区创办软件的企业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在3年内实行零租金;新创办的软件企业为开发首次购置设备的贷款资金,3年内实行零利率,利息部分由所在市解决。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四)减少政府审批环节和审批程序,对于电子信息领域不需要省平衡计划和资金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不再向有关部门报批,实行备案制。对于需要审批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优先转报,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或给予答复。

  (十五)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引资的力度,建立有利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融资机制。
  1、拓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依照有关规定进入电子信息产业。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积极支持有重大项目的电子信息类企业发行债券。
  2、对电子信息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省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安排国外商业贷款指标上给予优先支持。积极争取多边、双边赠款优先安排电子信息类项目。
  3、强化资本市场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支持力度,拓展电子信息产业的融资和再融资渠道。凡符合证券市场融资条件的企业,积极推向主板、创业板或到境外上市。加大对目前已经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省内丰富的壳资源,鼓励省内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落户四川
  4、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电子信息类企业的投入,凡风险投资公司对电子信息类企业的投资额占该项目投资总额70%以上的,可从企业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的60%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先征后返,用于补偿风险投资机构当年和以后年度的投资性亏损。
  5、各类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的电子信息类产业化项目,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电子信息类企业,要严格执行基准利率,并适当增加授信额度。
  6、以政府的投入为引导,以企业和民间资本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组建风险投资公司,重点扶持电子信息类企业的发展。省政府出资1亿元,成都市政府、绵阳市政府各配套5000万元,作为风险投资资金支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绵阳科技城的发展,该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新区和科技城内新创办企业和新上高新区技术项目的扶持,用于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产品的资金应不低于60%,其中用于软件开发和产业化方面的投资不低于30%。
  7、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加快组建四川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重点支持我省电子信息类中小企业的发展,用于电子信息类中小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60%,其中用于软件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30%。

  (十六)增加省、市(地、州)财政对高技术产业化的配套资金,加大省科技三项经费中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规模,上述资金要有40%以上的额度用于电子信息产业。

  (十七)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企业,在投资通信管线等基础设施中发生的赔补费用,除对因管线建设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恢复性赔补外,其余赔补费用减半征收。对基础性重点通信枢纽工程建设所需土地,按低限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人才培养、吸引与激励政策
  (十八)留学生和在国内外高科技企业工作的高级人才,来我省创办电子信息类企业或携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电子信息类企业,可优先获得四川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企业所在地或居住地落户,不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变相收取此类费用;不迁户口者,其子女入园、入学均享受本企业所在地户籍人口待遇。

  (十九)对电子信息类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川从事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人员,驻川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从外地聘用电子信息专业人才,在电子信息企业工作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准予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企业所在地或居住地落户,不迁户口者,在子女入园和入学等方面享受本企业所在地户籍人口待遇。

  (二十)鼓励大中专院校根据市场需求扩大电子信息类专业招生规模,从2001年起,四川高校电子信息类学科专业学费收取现有标准基础上上浮20-25%,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重点优势企业联合办学,定向培养企业所需的各类人才。支持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和高校师生创办电子信息类企业或到电子信息类企业兼职。川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在人员流动方面应放宽条件。国外的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川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积极举办电子信息类专业技术职业学校,开展电子信息技术培训和学历教育,多渠道培养应用型人才。

  (二十二)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子信息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电子信息类企业改制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国有电子信息类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10%。已改制的国有、集体电子信息类企业,可从每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不高于35%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科技骨干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用于股份奖励、股份选择权或股份期权等股份激励的资产总额,不超过企业每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

  (二十三)对从事电子信息技术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或引进项目的人员,出国审批要优先办理,出国人数和在外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电子信息类重点优势企业和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有关人员,实行一次审批1年内多次出国    (出境)的审批办法。

  (二十四)鼓励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绵阳科技城创办软件企业,其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在3年内逐步到位,第一年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30%。具体办法由工商部门制定。

  (二十五)凡从企业外带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其作价经额占注册资本金比例可达35%,如投资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二十六)在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绵阳科技城内电子信息类企业的科技人员股权改益,继续投资用于企业产品开发和生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四、其他政策规定
  (二十七)经省经贸委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信息类企业,可作为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重点优贽企业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
  1、重点优势企业: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增加值2000万元以上;利税2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银行信誉等级A级以上;重点产品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创新开拓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其中销售收入、增加值、利税指标必须达到。
  2、科技型成长型企业: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年增长30%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增长30%以上,利税年增长15%以上。
  以上两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评定一次。

  (二十八)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自营出口权。

  (二十九)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市(地、州)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并会签省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三十一)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三十二)由政府财力支持购买及用于省内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电子信息类产品,在产品质量、性能、价格、服务相当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省内产品,以带动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十三)本《意见》中电子信息类企业是指在川设立的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只从事信息服务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

  (三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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