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242号
广元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关收费的请示》(广价费(200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局请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的规定,除高速公路以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川价字费(1998)94号文件规定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未审定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之前,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
二、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补偿收费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6号)执行;高速公路路产占用费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路产占用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7号)执行。
三、川价字费(2000)6号文件、川价字费(2000)7号文件中已明文废止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级公路占用损坏路产赔偿规定〉的通知》(川交重(1994)006号),任何单位不得再依据川交重(1994)006号文件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