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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住宅区内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社区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衢州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住宅区内按比例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在住宅区内应按总建筑面积7‰比例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市规划局应结合社区和住宅小区建设的要求,规划好物业管理用房。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严格把关。

  二、开发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以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为主,1万平方米以下的可选择货币缴纳或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为了便于社区管理,办公用房原则上安排在3楼以下的层次。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接收,并负责管理协调。

  三、住宅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1‰的比例配备给居委会,按6‰的比例配备给物业公司

  四、开发建设单位难以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应按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货币化缴纳,其价格按本开发项目评估确定。所收取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用于建设或购置物业管理用房。

  五、凡在2000年1月5日以后审批的住宅开发项目,都必须按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备物业管理用房或货币化缴纳。2000年1月5日以后在下张、双港、沈家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私人联建房,由各开发区管委会按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自行建设或购置物业管理用房。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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