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05 生效日期: 1993-04-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做好省政府规章 (包括省政府发布和经省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章)的解释工作,保证省政府规章正确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规章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解释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授权省政府法制局发布。

  二、 对规章在具体应用或具体适用中的问题需要作出解释的,一般由规章授权机关负责。如果规章授权机关解释有困难或其他机关对其解释有异议,要求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直接答复请示机关,并抄送其他有关机关。

  三、 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涉及规章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要征求省政府法制局的意见;涉及地方性法规解释问题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