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1-05 生效日期: 1988-11-05
发布部门: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和《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的增长,提高人口的素质。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


    第三条 自治县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都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补充规定的实施。各单位均应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关联法规    

    第四条 自治县提倡晚婚晚育。汉族公民,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少数民族公民,男性23周岁、女性21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性22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第五条 生育必须有计划,不得非婚生育,不得计划外生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港、澳、台同胞或归国华侨在自治县境内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少数民族夫妻,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汉族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四)夫妻一方因公致残,其伤残程度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亲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夫妻,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丧偶后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丧偶或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第八条 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允许生育一个孩子。


    第九条 农村人口中确有实际困难的少数民族夫妻,经过批准,可以照顾生育第三个孩子;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汉族独生子女户,以及有其它实际困难的汉族夫妻,经过批准,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在自治县彝族聚居区、乡所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的汉族职工,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条 依照本补充规定生育的孩子死亡后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符合本补充规定再生育孩子的,其间隔时间,少数民族应为三年,汉族应为四年。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第六至第十条规定的生育数,均包括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前的子女。


    第十二条 符合本补充规定第六至第十条的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列入生育计划,由自治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发给准生证,方可生育。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按照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为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一方常住户口在自治县内,另一方户口在自治县外的,均按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节育应采取综合措施,以避孕为主。已生育两个孩子的汉族育龄夫妻和已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育龄夫妻,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两地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本着谁用人谁管理和谁留宿谁负责的管理原则进行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未作变通的,均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补充规定批准施行之日起,自治县以前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凡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再变动。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本补充规定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