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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1 生效日期: 2004-05-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4]57号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挂深圳市人民政府能源办公室牌子)。市贸易工业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工业、国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国内外经济合作等的综合经济工作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深圳盐业总公司(原广东省深圳盐务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监管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能。
  3.原市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政策和总体规划职能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局。
  2.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市经济贸易局的内设局)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职业安全监察职能划归单独设置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原市经济贸易局、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综合指导职能划归市行业协会服务署。
  4.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有关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工业发展(含能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经济贸易(含能源)的法规、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参与研究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和措施。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国内外贸易运行态势,调节工业、国内外贸易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市场体系的有序健全发展。
  (四)贯彻实施工业、国内外贸易产业(含环保)政策和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各类工业、国内外贸易行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依法组织承办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酒类、成品油等特种商品和旧货、拍卖、典当、废旧汽车回收等特种行业。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政策法规,参与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七)组织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带产业和项目规划,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负责科技兴贸战略实施工作;负责全市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与合作,申报、编制并组织实施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计划、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产学研联合工程项目计划;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专项发展资金;负责实施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补助优惠政策;组织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指导工业、国内外贸易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工业、国内外贸易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和利用国际银团贷款等直接融资工作;协调企业减负工作。
  (九)研究和规划工业、国内外贸易行业投资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拟定利用外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和开展国际化经营。
  (十)推广电子商务等新型国内外贸易方式;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编制和实施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市场商业网点规划和布局,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开拓国内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战略、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并负责组织储备物资的市场供应;牵头整合、协调管理全市政府拥有的会展机构和资源,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境内外会展业有关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技术贸易、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投资合作、设计咨询、国内外贸易机构等业务和援外事务;组织、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二)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市加工贸易业务。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加工贸易发展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本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组织开展全市外贸企业财务状况统计分析;协助出口退税稽核、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工业、国内外贸易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市有关外贸基金管理以及国家有关促进外贸发展基金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三)调节能源的供应和使用;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意见;负责组织协调电力行政执法和监察工作,参与电价政策制定工作;负责发供输配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电源、电网建设,按规定管理能源基金和电价调节准备金。
  (十四)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油和燃煤(并参与协调燃气)的调控和配置。
  (十五)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工业环境保护。
  (十六)负责横向经济技术协作与管理,开展国内外的经济合作;负责对口帮扶工作及经济合作发展基金和同富裕工程发展基金监管工作。
  (十七)指导各区工业、国内外贸易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大工业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
  (十八)依法管理工业、国内外贸易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
  (十九)依法核准、登记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以及核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驻深商务代表机构;依法管理全市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依授权签发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纺织品出口产地证;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技术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监督协调机电产品进口招标。
  (二十)联系国内外投资者及各类工商组织机构;组织指导开展各种招商引资活动;管理我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协调编制对外招商项目,负责重大招商项目跟踪协调。
  (二十一)按权限管理限额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立项进行联审;依法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的后续管理和协调服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协调解决工业、国内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提高和改善服务水平。
  (二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贸易工业局内设14个处室:办公室(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政策法规处(挂进出口公平贸易与产业损害调查处牌子)、工业规划处(挂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经济运行处、贸易市场处(挂会议展览业促进办公室牌子)、经济协作处、加工贸易处、技术发展处、投资促进处、外商投资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电力处、对外贸易管理处(挂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对外经济合作处。
  (一)办公室(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
  制定并组织实施局机关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负责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和全局信息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纪检监察、人事、财务、资产管理、行政接待、后勤、老干服务、群团、计生和信访工作,管理直属单位;负责会议的组织及会务工作;负责提案(议案)答复和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协调、督办有关事务等。
  (二)政策法规处(挂进出口公平贸易与产业损害调查处牌子)。
  负责组织综合性工业、国内外贸易法规、战略规划的起草和协调工作,制订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的调研和全局性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监督检查工业、国内外贸易法规执行情况;参与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监管特殊工商企业典当行;负责WTO事务的对口联络和综合研究;依法承办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有关事务,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反倾销诉讼、对国外反倾销的应诉等;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的有关事务及法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工作;组织协调全局信息工作和宣传工作;负责普法和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全局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工业规划处(挂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研究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带产业和项目规划,制定工业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的产业(含环保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并提出产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工商业重点项目的编报,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依法负责新上限制类工业项目立项;管理汽车行业及其他专控产品(商品);参与研究并提出工商业投资的导向性意见;执行国家关于产品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工作;指导和协调保税区、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和各区经贸管理部门有关产业规划和项目发展的工作;组织信息产品制造业的重点项目的实施;参与管理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监督信息产品制造业的技术政策与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等重点商品的进出口管理;履行有关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实施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监督管理。
  (四)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工业贸易经济运行态势,组织拟定近期工业贸易经济运行调控方案,编制工业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点行业近期工业贸易经济运行提出宏观指导意见;对工业贸易经济运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监测分析重点工业、国内外贸易企业,提出扶持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大集团战略;负责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信息产品制造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指导意见;负责全国电子发展基金应用项目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协调企业的减负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工业、国内外贸易系统的扭亏增盈工作;参与指导工业、国内外贸易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和利用国际银团贷款等直接融资工作;依法组织认定“产品出口型企业”;负责全市企业进口重要工业品协调管理工作,编报和执行国家下达的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对成品油、钢材等进口重要工业品和稀土等工业品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五)贸易市场处(挂会议展览业促进办公室牌子)。
  拟定商品流通业(含饮食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完善市场体系,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拟定工贸结合的政策措施;指导重要商品市场和重点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或协调指导批发零售业、饮食服务业、会展业、拍卖业、生猪屠宰及商办工业等商贸行为;监测商品市场运行状况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含药品、药械)供求情况,组织重要商品储备及实施市场调控;负责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业、饮食服务业新上(包括内联和自办,参与外引的)限制类项目的立项管理;指导和培育现代流通组织形式以及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等新型流通方式和服务方式;指导和组织企业开拓市场;管理成品油批发、零售及其他专营、专卖商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对外轮的商品供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救灾、战备物资的储备与紧急调度,负责组织储备物资的市场供应;参与指导旧货商品市场及企业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会展业,牵头整合、协调管理全市政府拥有的会展机构和资源;宣传推广本市会展环境和品牌会展,协调大型会展活动;承担市会展业发展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会展业统计分析;组织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六)经济协作处。
  拟订经济技术协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制定区域经济合作规划,开展与内地省、市横向经济合作;组织、协调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落实我市对口省、市扶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归口管理本市企业到内地投资的有关工作;负责西部助学基金的协调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深圳到内地或内地政府机构来深圳举办各种展销会、招商会、洽谈会的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各区、各系统的横向经济联合工作;承办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七)加工贸易处。
  贯彻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提出地方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依法审核我市加工贸易合同,并协调和管理有关工作,发放《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负责对企业生产能力检验和核定(验厂),发放《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负责来料加工项目的招商、立项方面的管理工作;核准“三来一补”商务单位资格;负责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立项管理工作;负责加工贸易项下不作价设备进口管理工作。
  (八)技术发展处。
  拟定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实施名牌和精品战略、科技兴贸战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措施;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业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编制年度技术改造、重点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和名牌产品培育与发展等工作的项目计划和新产品试产计划,并组织实施、跟踪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协调管理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重大装备国产化研制生产;负责实施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补助优惠政策;负责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管理工作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依规定归口管理技术进出口及技术引进(包括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工作;负责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核登记和管理,指导设备管理和设备招标工作;宏观指导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分析重大生产质量事件,并督促企业整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与协调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奖励工作,参与组织推广国际质量认证标准;负责国内外企业到深圳设立研发中心的协调、服务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依据有关规定管理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
  (九)投资促进处。
  负责促进、协调境外客商来深投资工作;同国内外投资者及各类工商组织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和投资合作;组织各种形式的联络互访、投资考察、招商洽谈等活动,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对外招商计划和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规划、组织全市综合性、专项性招商活动,并跟踪落实;组织和指导重大引资项目的洽谈和签约;协助重大项目的报批,并协调落实;指导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编印推介深圳投资环境宣传资料,指导招商网建设工作,指导、从事有关投资促进课题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区、开发区和企业的对外招商引资工作;联系、管理我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
  (十)外商投资管理处。
  按权限管理限下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并组织项目联审;依照权限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事项;按授权范围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文和批准证书;核发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设备进口确认书;核报需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深圳商务代表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档案管理;负责电子口岸企业备案审核;配合海关开展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旧机电设备进口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涉及进口限制类的旧机电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审批;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无偿招标的资格确认和出口规模初审;依规定办理深港两地车辆变更事项的初审。
  (十一)计划财务处。
  编报本市外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负责进出口的统计信息处理、统计调查、运行监测与分析及信息咨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参与外贸出口退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安排扶持外贸出口的中央外贸出口发展基金、贴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等各项外贸专项资金,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市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和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的核拨及核销;指导本市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务工作。
  (十二)电力处。
  拟定电力行业法规和政策,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对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进行监管,组织协调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力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和监督实施电力生产和供应计划;拟订电力行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及电力市场运行规划,规范电力市场秩序;负责供电营业区域的划分和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审核管理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研究电价政策,参与电价制定、整顿、调整和改革工作;组织实施电源技术改造,优化电源结构,推动电网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管理能源基金和电价调节准备金;指导、推动电力需求管理和节电工作;监管和保护电力设施。
  (十三)对外贸易管理处(挂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
  依法监管外贸领域的市场秩序研究和推行各种新的外贸国内外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组织企业参加有关交易会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负责对台贸易、转口国内外贸易、多边国内外贸易的协调管理;依法管理全市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负责全市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管理与协调;依照权限管理出口商品商标、质量和价格;协调出口商品原产地的政策;依照授权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纺织品出口产地证,编制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统计分析;监督协调机电产品进口招标;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国家技改专项贷款的申请审理。
  (十四)对外经济合作处。
  负责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及人员派出的核准、核报和宏观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和开展国际化经营;制定开拓国际市场战略规划,组织和指导开拓海外市场;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的审核;组织制定年度展览计划,负责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核准或核报工作,归口管理援外事务;负责对外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核定市贸易工业局机关总编制156名,其中行政编制140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雇员编制2名,工勤雇员编制14名;局领导职数6名,处领导职数42名。机关党务纪检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所需编制在总编制内解决。编制来源:原市经济贸易局编制86名(含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专项编制1名和附属编制12名)、原市外经贸局总编制78名(含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专项编制1名和附属编制8名),整体划入市贸易工业局(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专项编制、附属编制划入后分别改为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雇员编制、工勤雇员编制),并相应核减行政编制2名和工勤雇员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正处级),直属市贸易工业局管理的行政事务机构。核定该办行政事务编制6名,其中办领导职数2名。该办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政策法规
  2.拟订全市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食盐、工业用盐生产、运输、供应的年度计划;实施国家储备盐制度。
  3.依法管理全市加工盐及制盐企业(包括以盐为载体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企业);审核发放从事盐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许可证和盐业生产许可证。
  4.统一管理全市食盐的分配调拨和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用盐的计划供应;负责省外调入盐的管理。
  5.负责全市碘盐的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食盐专营的行为,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93号)等实施全市盐政管理。
  6.合理组织各区盐业专营管理。
  7.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盐业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由市贸易工业局承担,具体工作由市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省编办粤机编办(2004)86号文的规定,撤销广东省深圳盐务局牌子。深圳盐业总公司根据市贸易工业局提出和确定的盐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具体承担盐的生产经营职能。
  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所需人员,由市贸易工业局商市人事局按有关规定主要从深圳盐业总公司、原广东省深圳盐务局从事相应岗位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现有人员中考核录用。
  (二)原市经济贸易局管理的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办公室划归市贸易工业局管理。
  (三)原市经济贸易局管理的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划归市贸易工业局管理。
  (四)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的深圳市驻北美经贸代表处、深圳市驻欧洲经贸代表处划归市贸易工业局管理。
  (五)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信息中心更名为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信息中心,划归市贸易工业局管理。
  (六)挂靠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改为挂靠市贸易工业局。
  (七)原市经济贸易局管理的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事业编制由60名减至40名(收回10名,划转10名),划归市贸易工业局管理。
  (八)原市经济贸易局管理的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九)撤销原市经济贸易局管理的深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深圳市小企业服务中心),相关职能归并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挂深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牌子)。
  (十)原市经济贸易局管理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划归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管理。
  (十一)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市贸易工业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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