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与有关镇区共同划定的东莞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共50处),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各镇区、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附件:东莞市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览表(略)
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