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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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