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1 生效日期: 2004-03-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由缴纳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应全额存入同级财政、劳动和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分别开设以下专户:
  (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其主要用途为:
  1、接收本级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及滞纳金等收入;
  2、接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异地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3、接收财政部门拨付的对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以及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的财政供养人员医疗补助等收入;
  4、接收下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地税部门从征集的社保费中直接上划的社会保险调剂金;
  5、接收国债到期本息收入;
  6、接收该帐户及异地转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形成的利息收入;
  7、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保险基金;
  8、向下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社会保险调剂金;
  9、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10、按规定核准标准划拨再就业基金、工伤保险预防及康复费等专项经费。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和下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拨付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再就业基金、工伤保险预防及康复经费等专项经费必须在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支,禁止另设专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异地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异地转入户),其主要用途为:
  1、暂存异地转移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异地转入户中社会保险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其主要用途为:
  1、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3、暂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及异地转移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再就业基金、工伤保险预防及康复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异地转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在同一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凡未经财政部门、劳动和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开设的银行帐户应一律予以撤消。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存入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保险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等业务费,各级财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支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定,并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于每月的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次月的5日前,将社会保险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度将银行计付给异地转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除按规定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国家下达任务购买国债。
  购买国债由财政部门根据认购任务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定,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购买,并书面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际认购种类、期限和金额(作记帐依据),同时将国债凭证复印件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国债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进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债兑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记帐依据),并将国债兑付本息凭单复印件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第十六条 除第十五条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支出户、异地转入户和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银行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帐户的收支及结余情况。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批转市财政局等六个部门关于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1998)180号)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