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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色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8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舟政发[2001]55号

定海区、普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市特色工业园区和朱家尖旅游度假区建设,促进全市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对进入市政府确定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中应交纳的各项税收及政府性基金(费)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收
  1、耕地占用税: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2、契税: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二、政府性基金(费)
  1、新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2、耕地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20%缴纳(浙政发[2000]292号)。
  3、新菜地建设基金:免征。
  4、市场风险基金:免征。
  5、水利建设基金:免征。

  三、土地按成本价出让。
  如园区内工业企业改变用地性质,应补交减免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费)及土地出让金。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时间暂定一年。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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