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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持经济发展和保全国有资产作用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6 生效日期: 2001-05-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1]31号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到2000年5月底止,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在我省设立了分支机构并已开始运作。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支持经济发展、保全国有资产中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支持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债务追偿;资产租赁、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股票、债券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财务、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具有多种经营手段,对深化企业改革、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目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省已收购大量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有关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工作正在逐步推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和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工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为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综合运用各种经营手段,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从我省经济发展要求和产业政策出发,立足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手段,通过收购兼并、转让重组、推荐上市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要加强服务,积极为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努力盘活资产,减少损失。对确属资不抵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积极支持其依法破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有科技含量,但因负债过重而亏损的企业,应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债务减让或债转股,通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来激活企业。

  三、规范企业改制,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全国有资产
  对涉及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企业改组改制,各地要吸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加改制工作,听取和尊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应事先与债权人协商,按照债随资走的原则,落实债务;对实行整体合并、股份制改造或部分合并、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合并或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或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达成的意见承担债务;对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要落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对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应在租赁承包合同中明确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偿还责任,并经资产管理公司认可。
  严格依法实施企业破产。破产过程中发生的破产费用和破产清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操作。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原则上可以评估价为基础依法公开拍卖或转让,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将抵押财产抵偿给抵押权人。未经协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抵押权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无偿收回。

  四、认真落实国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为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资产处置价值的最大化,有效保全国有资产,各地要认真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免征(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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