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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劳动管理中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 2001-05-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1]32号

   近年来,我省在加强企业劳动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劳动关系呈现了多元化趋势,企业劳动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用工、分配等方面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个别地方还因劳动管理问题引发了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快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端正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既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又要依法加强引导和管理,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对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本地社会稳定负总责;各级经贸、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相应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指其负责人,下同)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负全责;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协商和监督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由于工作不力、管理失职等而引发重大恶性事件的,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在保障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依法规范企业招用职工的途径与方式。企业招用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不得通过非法中介组织招用人员,严禁招用童工和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禁止企业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录用人员身份证件等。
  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特别要落实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企业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征得职工的同意,并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对不法劳动用工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用工、雇佣童工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有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伤害行为的,一经发现,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强迫劳动及体罚、欧打、拘禁劳动者等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和阻挠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等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基础。企业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促进企业发展、规范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并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指导改制企业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方可与职工方或工会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招用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权利与义务不平等的,要通过其限期与职工重新协商修订;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应督促其执行。

  四、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是当前劳资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拖欠工资严重的地区,要建立清欠工作班子,落实责任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坚决防止因拖欠工资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工工资支付负全责。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都要向职工作出具体承诺,限期兑现。企业承包经营的,职工工资支付由承包方负责;无法人资格的承包方拖欠职工工资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乡镇要设立拖欠工资专用投诉信箱和专线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劳动者的投诉举报。对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和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要及时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发放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对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拖欠工资逃逸人员,公安机关应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协查。

  五、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管理力度
  建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劳动违法行为,对有严重劳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或曝光。各地要尽快改变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力量严重不适应工作的现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调整配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
  组织开展全省或市、县范围的企业劳动保障大检查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制订检查实施方案,突出检查重点,切实纠正和解决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探索建立劳动保障联合年检制度。各地在完善现有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劳动保障部门与工商等部门联合年检的新办法,将工资支付和非法使用童工等问题作为企业年检的内容之一。凡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工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可联合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省里选择诸暨和苍南两个县(市)先行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开,切实把企业劳动监督管理纳入经常性、制度化的轨道。
  建立健全协调和监控制度。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方式,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代表参与的三方协调机制,协商解决本地区涉及劳动管理的重大问题,努力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的稳定。各地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隐患动态监控制度,对所辖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促进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加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加强劳动管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典型和案例,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
  省政府确定每年7月份第一周为'全省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周'。各地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广泛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咨询教育和职工投诉活动,努力在全省营造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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