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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十五”期间全省价格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9 生效日期: 2001-05-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规[2001]14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应对我国即将加入WTO,加强和改进价格法制工作刻不容缓。但是,目前我省价格法制工作仍存在着立法滞后、执法监督不规范、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等不相适应的问题。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就“十五”期间全省价格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价格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1、“十五”期间我省价格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依法治省方略,全面、深入实施《价格法》,结合我省实际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增强价格普法宣传力度,使价格法制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依法治价贯彻到新时期价格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开展价格调控、管理、监督检查和价格服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遵循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加快价格立法进程,尽快建立我省价格法律体系。
  2、明确立法重点与分工。“十五”期间,我省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要求,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为核心的,包括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内的较完整的价格法律体系。立法的重点要定位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和规范价格行政行为上,一方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制定《政府定调价规程》等有关程序规定,提高价格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要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社会热点问题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和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完善原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监管。
  具有立法权限的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大、政府的立法规划,积极做好价格法规、规章草案的拟稿、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促使法规、规章尽快出台。其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管理需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做好价格法规、规章的起草、调研和修改工作。
  3、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价格立法要紧紧围绕价格工作实际,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采取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等形式,邀请法律专家、经济学者、消费者代表等人员参加,扩大立法活动参与面,努力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省将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发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严格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4、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为使立法工作有章可循,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编制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明确立法项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把立法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5、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各地要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定期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三、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
  6、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机构改革完成后,各地要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完善保障制度,将具体任务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要建立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列入部门和公务员工作考核内容。
  7、严格执法程序,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乱收费、减轻社会负担,作为价格执法的重点来抓。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坚持集体审理案件、检查与审理分离的制度,加强价格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8、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执法监督,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对价格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通过制定《价格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价格执法检查。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审批权限和价格管理目录的执行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情况;举报受理和处理等。
  如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执法主体不明、执法力度明显削弱、难以承担相应的价格执法任务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收回委托的管理权限或进行直接执法。
  9、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各地要根据《行政复议》规定,认真做好复议工作。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确保办案质量;被申请复议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材料,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四、加强价格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价格法制意识。
  10、认真制定并实施“四五”普法规划。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地要在“三五”普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四五”普法规划,落实普法学习制度,通过培训、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重点加强对WTO规则、新颁布法律法规价格法法规的学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学法、用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可能创造条件、保证时间,使广大物价干部逐渐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价格现象、价格行为的能力,不断提高全体物价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11、加强《价格法》宣传。《价格法》是价格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价格法》是价格法律体系的核心。律体系的核心。它的颁布实施,是价格领域的一件大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价格法》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价格法》和有关的价格法规政策。》和有关的价格法》和有关的价格法规政策。规政策。每年四月份要根据价格工作的重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确定鲜明的宣传主题,开展全省性的《价格法》宣传活动,以扩大其社会影响,增强全民的依法治价意识。

  五、加强领导,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提高法制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12、加强领导,充分重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要从新时期价格工作职能转变、作风转变、工作重点转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价格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提高法制意识,增加投入、提供条件,把法制工作融入到价格调控、管理、监督检查和价格服务工作中去。
  13、健全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配备熟悉法律和价格业务、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具体负责法制工作。法制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WTO规则、行政法以及相关新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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