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9 生效日期: 2001-05-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200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劳动局、市民政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人事劳动局 市民政局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1年4月3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精神,着眼于服务经济建设和保障社会稳定,现按照中央、省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领导。流动人口的管理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基础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来对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按照“政府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围绕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找准位置,主动参与。要特别强调部门间分工协作和信息传递,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真正形成流动人口管理的强大合力和整体效能。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网络和组织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责任明确、信息灵敏”的要求,立足本职,建设好管理组织和工作机构,形成跨县区、跨行业的覆盖全市的流动人口管理网络,积极堵塞管理漏洞与空隙,减少消除管理死角,及时发现、及时预防、及时控制,使外来流动人口始终纳入管理工作视线。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一级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公室和设立在外来人口聚居的村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的流动人口登记站,设立专、兼职流动人口协管员,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积极发挥其作用,努力解决一些渔农村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不到位现象,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和基层单位。

  三、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各级综治委和各成员单位要从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四个多样化”形势下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实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建立市外来流动人口教育管理中心(“三无”盲流人员收容、遣送中心)。要按照“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唱戏、服务先导、体现自愿”的要求,建立由市综治委、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配置基本的生活必需设施,制订“三无”人员须知、进出登记审批、法制教育、住宿管理、日常管理等规章制度,以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中“三无”盲流人员、从事算命、看相、游医等封建迷信和非法经营活动人员以及沿街乞讨、长期流浪人员的收容、教育、遣送、管理工作。
  (二)建立流动人口(外来劳动力)管理服务中心,全面实施流动人口“五统一”管理。各地要建立由综治委牵头的“统一登记、发证、验证,统一收费,统一管理,统一教育,统一服务”的管理机制,对外来民工实行“三证合一”(暂住证、计生证、劳务许可证)制度,以方便流动人口,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实际效果。收取的费用,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劳动、计生、治安管理和综合治理群防群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凡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事,各领导小组和综治办要搞好牵头和协调工作。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加强对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检查、清查工作;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违规用工的发现、处罚工作,加大对非法劳务市场的取缔、查处力度;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查处工作,多管齐下,多策并举,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积极推广“外来民工集中住宿”等管理方法。各地要充分利用社会上闲置的空房,把散居的外来民工、返岸的海上暂口聚集到一处或几处统一居住,实施集中管理。尤其是雇佣外来民工较多、又有集中住宿条件的单位,要实行集中住宿管理。通过建立“外来民工之家”、“海上暂口之家”等集中住宿管理模式,掌握外来民工的底数和活动情况,对外来民工进行法制、道德、劳动技能的集中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
  (四)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纳入公复场所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摸清房屋中介机构底数,把房屋中介机构纳入公复场所,建立有法可依、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堵塞、消除原有的漏洞和隐患,落实治安责任,促进房屋租赁中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建立海上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要针对我市从事渔业生产的人员和船只多,海上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以“特色、创新、实效”为标准,通过试点引路,积极摸索和建立海上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实行海上雇佣暂住人口“五证”(身份证、暂住证、劳务许可证、计划生育证、临时船民证)管理制度,对于雇佣海上流动人口的船主或老大,签订双重治安目标管理合同,对需要雇佣外来人员的船只,实行限额制度,规定被雇佣下海的暂住人口不能超过基本船员的四分之一,开创海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新局面。

  四、切实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全力夯实流动人口管理基础。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把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置于公安基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抓好各项具体工作。一是继续强化对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保持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二是落实管理职责。各地公安机关要以《浙江省公安派出所责任倒介暂行规定》为依据,建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责任倒查制度,通过随机抽查和重大案件倒查,发现工作中的漏洞、薄弱环节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从而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三是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针对外来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特点,结合实际,紧紧抓住春节前后“民工潮”和“五一”、“国庆”长假等重点时段和季节,适时开展有组织、有声势的专项斗争和集中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混迹于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分子,解决一些突出的治安问题,重点抓好车站、码头、旅馆、歌舞厅、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出租房屋等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积极扫除治安隐患,不留死角;四是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流动人口计算机管理步伐。各地要克服经费和技术力量不足等方面的困难,增加必要的投入,大力推进流动人口信息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设,实现登记、统计、办证及其他信息传递等方面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操作的转变。继续抓好暂住人口信息系统、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完善已建系统的信息采集、登记、查询、比对、更新、注销、维护等各项管理制度,使网络服务于现实斗争。

  五、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对外来流动人口应肯定主流,坚持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一视同仁,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坚决克服重收费、重管理、轻服务现象,坚持管理、教育和服务并重,对他们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给予充分肯定,对其中的优秀人物及作出的突出贡献要大力宣传表彰,激发他们共同建设舟山的积极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