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住在杭州、创业在杭州”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房地产三级市场,促进住宅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外地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地人)购买杭州市区二手房准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外地人购买杭州市区范围内依法上市的二手房,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行为。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1、属集体土地上房屋、列入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已冻结户口、暂停办理买卖的房屋等依法不可以上市交易的二手房。
2、杭州市西湖风景区内的二手房屋。
3、企业改制中,外地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受让改制企业房地产,按企业改制有关政策办理。
二、交易过户手续的办理
外地人购买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出让土地上二手房后,应当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土管局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外地人购买的房屋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属划拨土地的,按杭政办发(2000)17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后更换土地使用权证。
在此之前外地人已经购买了杭州市市区二手房的,参照上述规定,准予补办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购房后续管理
外地个人购买我市市区二手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办结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名单按月抄送给市公安局。
四、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