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0]201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市本级行政区划调整要求,公平税负,经市局研究,现对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和明确如下:
一、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市区范围内(含嘉北、塘汇、南湖、东栅等四个乡镇)定额6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1.5%;定额6000元以下的为1%。
二、装卸搬运业。经调查测算,从事装卸搬运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暂确定为2%。
三、保龄球、台球场。鉴于我省对保龄球、台球场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作出调整,相应对从事保龄球、台球场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8%。
四、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