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产品质量、计量委托检验、检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31 生效日期: 2000-08-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340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要求将委托检验检定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函”(浙质计发[2000]197号)悉。根据《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中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经研究,现就产品质量、计量委托检验、检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除《浙江省邮电通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浙价费[1998]501号)、《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委托、仲裁检验收费标准》(浙价费[1999]422号)、《浙江省部分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暂行标准》(浙价费[1999]449号)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其余产品委托检验收费允许在现行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计量委托检定收费标准,在现行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允许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二、地方新产品质量、计量委托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当地物价部门制定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报省物价局核定正式标准。

  三、委托检验检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与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检验、检定并收取费用。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