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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1 生效日期: 1997-07-21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教委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委(教育厅):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公安部、国家教委有关加强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精神,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维护了中小学校治安秩序的基本稳定。但是,各个地区的情况还不平衡。在一些地方,不法分子滋扰中小学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他们有的在中小学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搜身抢劫学生财物;有的在学校内成立类似帮会性质的组织,胁迫、威逼学生参加,进行不法活动;有的追逐调戏侮辱女学生;也有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闯入学校殴打、伤害师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威胁着学校师生的安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各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统筹部署,切实维护好中小学校的治安秩序,特别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中小学校治安情况进行一次普遍调查,问题突出的要开展重点整治。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经常扰乱学校秩序、侵害中小学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和团伙依法予以查处。对参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中小学生,要坚持教育为主,与学校、学生家长共同研究制定帮教措施。要继续办好工读教育学校,充分发挥工读教育学校在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及对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作用。 
  二、维护好中小学校园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基层公安机关要将维护好中小学校园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要充分履行职责,维护好中小学校园周围治安、交通秩序,及时处理涉及师生安全的各类案件。在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间段内,巡警要在重点地段巡逻,维护治安秩序。交警要在交通状况复杂地段设立临时岗疏导车辆、行人。公安派出所在安全社区建设中要把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将中小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工作范围,作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 
  三、建立公安派出所与中小学校协作联系制度。各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公安派出所与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尽快建立起协作联系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中小学校要积极配合公安派出所工作,及时反映学校内部的治安动向。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公安派出所要与学校开展共建活动,还可选派民警担任法制辅导员,配合学校对后进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帮教工作。 
  四、加强中小学校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综合治理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对流失生、有劣迹的学生,各学校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督促、动员那些参与违法犯罪的学生主动坦白交代,区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教育处理。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特别要把女生宿舍作为重点,要有人管理或设专人负责,要加强夜间值班制度。要将设在校园内的经济实体、出租房屋与教学区、生活区分开,校园内原则上不准设与教学无关的经营性网点。 
  五、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自防、自卫能力。学校要结合当前形势,组织学生参加适合其年龄特点、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文体和公益活动,切实加强人生观教育,培养他们艰苦奋斗、勤俭朴素的作风。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还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使学生懂得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会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发动师生积极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在校园内外大力弘扬正气。 
  以上通知请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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