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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8 生效日期: 1997-07-1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于6月4日经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0日,由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20号令发布施行。《督察条例》是公安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行政法规。它的发布施行,对于依法从严治警,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公安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实施《督察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督察条例》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工作。 
  《督察条例》的发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在公安机关实行督察制度,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措施;是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强化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公安队伍建设纳入法律化、制度化轨道的一项重要制度。按照《督察条例》规定,在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一支相对独立、训练有素、有权威的督察队伍,加强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执勤现场的监督,对于预防和减少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人民警察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形象,密切警民关系,提高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和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各级公安机关的广大民警,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发布施行《督察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要认真抓好《督察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领导成员和广大民警集中时间,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督察条例》的各项规定。要采取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座谈讨论、观看专题教育片等形式,使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普遍接受一次增强督察意识的教育,提高积极参与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报纸、杂志、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各种报纸、杂志要集中一段时间,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督察条例》的内容、作用和意义,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切实抓好公安督察机构组建和督察人员的配备工作。 
  公安督察机构的组建和督察人员的配备是贯彻落实《督察条例》的重要组织保证,各级公安机关都要高度重视。根据《督察条例》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副职担任。为了便于配合工作,督察长可以由纪委书记担任,督察长、副督察长任命前必须征求上级公安机关意见。在督察机构的设置、职数、编制未正式下达前,各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今年底以前,都要将警务督察队建立起来,配备一定力量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督察条例》的规定,挑选业务骨干到督察机构工作,督察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1个月的专门培训后才能上岗工作。已建立督察机构和警务督察队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督察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制,充实和加强力量。各级公安机关要为督察机构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通讯、车辆等装备,经费要予以保障。 
  建立督察机构,不改变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现行管理体制和领导关系。各级公安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政监察机构仍分别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行使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的职权,对本级公安机关党委、行政首长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不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专门行使督察职权,工作重点是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现场执行职务违法违纪的督察,向上级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纪检、监察和督察机构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使各自职能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各级公安督察机构和广大督察干部要充分履行职责,确保《督察条例》的顺利实施。 
  建立督察制度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重任,不辱使命。各级公安督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督察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切实加强对各项警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树立权威。要注意处理好各种关系,防止越权办事,不要干预业务部门的正常工作,要支持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依法行使职权,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督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做清正廉洁的模范;严格执法执纪,不徇私情,做秉公执法的模范。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民警违法违纪,需要采取措施当场进行处置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在督察工作中了解到的基层公安机关的困难,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当前,警务督察工作要紧紧围绕对党的十五大召开的各项公安保卫任务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争取在整顿、纠正当前存在的纪律作风问题工作上取得显著成效。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督察条例》的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督察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在督察机构建立之前,由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察机构组建工作,并暂时代行督察机构职权。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对督察机构的组建,督察人员的配备,督察机构的经费、装备等问题,都要亲自抓落实;对各项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和开展情况要经常过问,加强对督察工作的领导,对督察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加强教育。 
  《督察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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