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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6-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3]141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税[2003]12号通知,结合深圳实际,对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
  上述调整后的增值税的起征点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2.13.财税[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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