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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 2003-02-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3]47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将另文下达。
附件:财税[2002]208号、国税发[2002]1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12.27.财税[2002]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企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将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七、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八、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九、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12·24·国税发[200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人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 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务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四)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并负责监制。
  2.《认定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3.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产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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