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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电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到户结算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1 生效日期: 2000-02-21
发布部门: 宁波市电业局宁波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甬价工[2000]5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供电局、农电总站: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精神,全省城镇居民照明电价维持不变,农村综合变电价有所下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00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对市农村到户电价作适当下调。调整后执行的农村到户电价见附表。
  为保证“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实行平稳过渡,本次电价调整为“两改一同价”留了部分电价空间。现对电价调整后结余的电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电费收取
  1、供电局向综合变收取的电价标准按全省统一销售电价标准执行,综合变电费由供电局向农电总站收取。
  2、农电总站向村收取的电价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电价标准=原电价标准-(原到户电价-现到户电价)
  3、已实行城乡同价和农电总站抄表收费管理到户的,仍按原收费方式进行。

  二、结余电费使用办法
  1、本次电价调整后产生的结余电费由各县农电总站专户管理,统一使用。
  2、结余电费的使用范围:
  (1)弥补农村电工补贴以及养老保险不足部分;
  (2)补贴边远贫困乡村因技术线损过高而引起的亏损;
  (3)原标准化村建设过程中遗留问题处理;
  (4)体制改革过程中,用于未录用的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电工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县制定);
  (5)用于农网改造过程中有特殊困难的用户的补助;
  (6)弥补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的资金缺口。

  三、监督检查
  1、资金必须集中在县(市)统一使用管理。
  2、收支情况报宁波电业局用电处备案。
  3、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的审计监督。
  4、各地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范围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宁波地区农村综合变以下各类到户电价
  0.64(标准化村)
  说明:目前到户照明电价如已低于现批准电价的按原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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